如此捐款是否合法?

發表:2008-05-20 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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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接到湖北維權人士姚立法先生來電反映,潛江當地工商管理部門組織給四川地震災區救災捐款時,採取讓每兩個工商幹部一組,用手捧著募捐箱到每一個個體商鋪動員捐款的方式。這是不符合捐款自願與規範管理原則的。

首先,工商管理是個體工商戶的直接管理機構,讓這些人直接上門募捐必然使個體戶具有一種"不得不"的感覺,這無疑是一種感情的逼迫。這顯然違背捐款自願原則。

其次,工商部門本身並沒有募捐的義務,他們的工作是為個體工商提供服務。當然在民族一些重大事件需要配合的時候,他們是可以出面幫助做些事的,但這必須明確的是不是工作本身。他們只是協助有捐款組織責任的部門工作,而不能因此影響到他們自身的工作,更不能將此視為自己的工作。其實在我國個體工商戶有著互相聯繫的協會,通過他們召開一定的會議,自然就可以讓自願者捐款。

再次,這種捐款也是不利於監督的,萬一有人將捐款私自分了,最後也難以查究,同時這種捐款也不安全,兩個人抱個箱子,路上隨便可能被人搶走,也不利於保護捐獻者的錢款。

對於大災之下捐款,原本是正常的表達人類互愛相助的事,但如果操作不當卻會傷害人們的感情,挫傷社會良性成長。

另外對於捐款在國外文明國家有一套成熟的操作規則,那就是透明公開與監督,由公信力強的民間機構出面,從捐款到最後使用都有完整的監督與公示程序。希望中國從這次大災中也學到些做好事的文明規則。

中國凡事由於缺乏監督,經常發生好心辦成壞事,或者最後好心被壞人利用。比如姚立法先生曾經調查公布的1998年的大洪災潛江教育部門組織捐款了30餘萬元,結果後來是給了民政部門1萬多元,水利部門1萬多元,上級五級教育部門各5萬元,而當地負責捐款的教育局自己留下了幾萬元。如此的捐款顯然並沒有落實到真正需要捐助方頭上,而是成為一些衙門分贓的機會。

今天上面工商部門的捐款怎麼保證就不再重演這種悲劇呢?

20080518


来源: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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