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助暴的法院

作者:章寶善 發表:2008-06-09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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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4月21日

地點:常州市天寧法院

第一審:天寧法院公告開庭,公告中稱審理潘雪昌故意殺人案。

由於案由是意殺人,只因為被殺者是拆遷公司職工,這是奇聞。當地現實是拆遷公司都憑藉權勢欺壓失地農民,何來失地農民殺了拆遷人員,豈非怪事,於是引起轟動,有三四百群眾前往旁聽。

當群眾陸續到達法院,卻都被拒之鐵門外。門內則數十名法警、特警、防暴警列隊戒嚴,如臨大敵。群眾責問警員,既用公告以示公開,為何又拒群眾於門外,警員無以回答。也不見幹部出面解釋。群眾認為被法院戲弄,引起憤怒,奮力推開鐵門,蜂擁進入法庭外大廳,要求旁聽。這時警力增加,群眾又被阻。大廳裡充滿了責問聲,還有事主家屬的哭喊聲,雖然人聲嘈雜,但秩序井然。此時在人群中忽聞"沖,砸玻璃"的叫囂,群眾不為所動,依然守秩序,但已注意著喊打者的動靜。此時一位老者預料情況不妙主動出面勸告群眾,一不能打人,即使被打也不還手,二不能破壞公共設施,維護正常秩序,保護公物。一場警方導演的企圖嫁禍於人的陰謀醜劇被挫敗告終。

在被阻中還有潘雪昌的辯護人章某,他雖然在開庭前辦妥了一切應辦的手續,並在法庭門外向警衛出示證件,並要求會見法庭幹部說理,也未蒙答應。

在庭審結束後,載潘雪昌警車出法院門時,群眾夾道向潘招手致意,並有高呼英雄!潘雪昌無罪。此時又出現了一幕醜劇。一著警服一著便衣的人員乘人不備在法院內將潘的親屬劉風勤及其子姚納新打倒在地後向法院門外順利逃走,群眾則奮力追趕,兩作案人員逃到常州市中級法院內藏匿。後經家屬報警律師過問群眾責問,公安翠竹派出所幹部到場承認作案人是該所警員,並承諾調查。

6月5日天寧法院又公告潘案宣判。該日下午兩百餘群眾從各區鄉準時到達要求旁聽,又遭阻攔,辯護人亦仍遭阻攔。群眾在門外對天呼喊對地講理,連辯護人亦無可奈何。該時潘妻李雙大親戚蔣紅華(女)潘弟雪良欲強入法院,被法警揪住,蔣紅華被兩警強制仰天從約二十米長的水泥路約二十層石階上拖過,腳跟被擦破流血,臂部多處受傷,李雙大被四警四肢朝天抬入羈押室被關。潘兄被兩警挾持拖入關押室。這時大門外群眾義憤填膺,一片叫罵聲及家屬撕心裂肺的呼號聲。李雙大因被警察猛烈揪抓,關押一天後被家屬送一院醫治,醫生檢查後稱"你的手腕神經遭強烈拉傷,如不及時醫治將終身傷殘。"李雙大不得不留院治療。蔣紅華因鞋子拖掉,在關押室內站在凳上還被法警踢倒在地。(點評:引歌詞:舊社會黑格洞哩,婦女在最底層)

此次宣判還有一件怪事,群眾一人未進,可是法庭旁聽席上座無虛席。

附:蔣紅華與院長對話:

院長:誰叫你們來的?蔣:是你們公告叫我來的,為什麼不讓進?院長:特殊情況。

點評:請問特殊在哪?國家宣布進入非常時期?該案涉及國家國防機密?涉及個人隱私?

請讀者考慮"枉法助暴"名實相副否。下面請閱讀有關資料:公開審判卻不許旁聽 辯護人有年齡限制嗎? 潘雪昌是故意傷害嗎? 是暴徒還是警察?

旁聽者

附錄

公開庭審,卻不許旁聽?

法院規定該日上午9時30分開庭,眾多農民前往旁聽,卻遭到數十名警察攔阻。農民們據理力爭,無效。乃突破警察攔阻,進入法庭外大廳及廳前的院子。這時農民愈聚愈多,警力亦愈調愈多,在法庭前筑成兩道人牆。雖然空氣驟然緊張,但警農雙方都未有過激行為。在大廳裡只有群眾責問法院為何阻攔旁聽,聲音嘈雜,卻無漫罵。警察只是奉命行動,對群眾責問當然無法回答,只是緘默以對。

群眾責問很多,主要是:一、法院公告開庭就是號召群眾參與旁聽,以示公開,為何公然不履行承諾?二、法院為何不開放一庭的大廳,而用小廳。三、法院為何不讓被告辯護人入庭履職。

雖然指責紛紛,但法院未有負責人出面解決或撫慰,以"不變應萬變的鎮定態度"對之。但就在此時,辯護人在擁擠人群中聽到"沖,砸玻璃"的喊聲,辯護人章某意識到情況不好,估計有壞人乘機製造事端嫁禍於人的陰謀。章某立即出面勸告群眾:一、不可動手打人,即使被打都不還手;二、不可毀壞公共設施。三、對法院的無理阻撓可以評議,但要有節。群眾的憤激情緒稍剎,穩住了局面。後來法院准許了三人旁聽,一是潘雪昌的妻子李雙大,一是潘的親戚姚欽,一是張建平(張原是潘案民事訴訟辯護人,後因法院告知該日民庭延期舉行,而坐上旁聽席),張因身殘由其妻用輪椅送去,總算有幸以護送資格入庭。旁聽席上是三加一人≠四人。

辯護人有年齡限制嗎

......後由常州市中級法院(刑庭庭長)謝姓法官出面與辯護人章某溝通。茲將雙方讀話摘要為下:

章:法院為何不許我進入法庭辯護?

謝:他們(指天寧法庭)考慮您年老(影響健康)。

章:有哪條法律規定年老者不可作辯護人?

謝:(沉思良久)確無此規定。

章:那麼法院是侵權、瀆職,我可以告他。

章:今年我九十歲,如果我活到一百歲,難道還要被剝奪政治權利十年,直至死亡。

謝:他們還是考慮年老。

章:他們如果善意,法院不是有醫生嗎?應該派個醫生在旁注意我身體情況,這是法院從道德上義務上能夠做到的。

謝:(重複申述年老原因)

章:我今天如果因辯護而發病死在辯護席與法院無干。今天我如果不參加辯護,我對不起委託人,是失信與人,我不為。

章:一般說來,強勢與弱者發生矛盾,解決之道,強勢應該先讓步,現在我反其道,先作讓步,求取雙方妥協:我被剝奪公權已經達三小時,如果現在你把我送上辯護席,我就原諒他們的過錯。

謝:我送你進旁聽席好嗎?

章:不接受。今天我是來辯護的,不是來旁聽的。旁聽人無發言權,辯護人有發言權。

謝:你把書面辯護詞交我送進去,一樣起到辯護作用。

章:不行。辯護書上有些內容僅是提綱,有些具體內容必須口頭闡述。法院不能僅允許書面辯護而剝奪我的口頭辯護。況且,如果法官在審訊中有偏差,我可當即辯駁。

章:此案中的被告,如果被判有罪,法官的量刑隨意性很大,事關人命,我不可不慎。

謝:你用的哪些條款來量刑,可否告知?

章:可以。根據事實,適用的法律:刑法第十六條:行為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第二十條:對正在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謝:群眾要相信法院是公正公平的。

章;對。但是法院要用行動來博得群眾的信任。土地官司,農民百打百輸,難道農民都是刁民嗎?農民感嘆:"勝在法律上,敗在法官上。"值得大家深思。

謝無語

来源:中國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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