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個案例的審理看美國對公民權利的保護

作者:林泉篪 發表:2008-08-11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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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早的移民來自工業,司法,科技,文化發達的英,法,德,意等歐洲國家,由於這種文化的浸淫,所以自建國始就形成一整套(尚需不斷完善的)民主法制機制,其中之一便是對權利擁有者的警惕,以及政黨的輪替,那裡,一個政黨具備法律的認可規模後,便可以"掛牌營業",國家財政每年撥給你一定量只夠你活動的銀子,你要辦黨校,自己掏腰包,不干納稅人的事,你要宣傳你的政治理想,在報紙等媒體上做廣告同樣照此辦理.政府無權控制媒體的導向及主旋律,而且你這個政黨的主張與言論發布出來也同樣要受到公民的質詢與反駁.這是美國新聞自由的一個方面.美國的長清*Hu,克傑*Chen們在這樣的管理監督機制下惟有勤勤懇懇,不敢伸手,因為在無處不在的輿論監督及權利大過天的司法管轄下,傻瓜才會冒險.但就這種和諧的局勢到1950年末還是受到了挑戰,由此案例看出美國對人權的尊重與保護達到了什麼樣的程度.

這緣由自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當時美國南方的黑人民權運動搞得熱火朝天,為了擴大影響,爭取社會支持,1960年3月29日,曾做傳世演講"I have a dream"的這位黑人民權領袖及4名牧師聯絡64位著名民權人士購買<<紐約時報>>的一個整版篇幅,刊登了題為<<請傾聽他們的吶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宣傳廣告,為民權運動募捐基金。這幅廣告猛烈地抨擊了美國南方各級政府鎮壓民權示威的行徑,其中特別譴責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對待非暴力示威群眾的行為。廣告還稱,這些"南方的違憲者"正在一意孤行地鎮壓和消滅黑人民權運動及其領袖馬丁·路德·金.

可是,後來發現廣告中有個別細節不夠真實。比如,廣告稱阿拉巴馬州立學院的"全體學生"都抗議警察的這一行動,實際上只是大部分學生。還有,馬丁*路德*金被捕過4次,但廣告上卻說有7次等等

由此一個人要登場了,他叫薩利文(L. B. Sullivan),是南方的蒙哥馬利市民選市政專員(elected commissioner),負責當地的警察局,雖然政治廣告並無一處提及他的尊姓大名,這位老兄卻打上門來對號入座,先是寫信給<<紐約時報>>抗議,繼之乾脆上法庭,控告阿伯內斯等4名在廣告中署名的黑人牧師和<<紐約時報>>嚴重損害了他作為警方(有些國家叫公安)首腦的名譽,犯有誹謗罪,要求50萬美元的名譽賠償費。在他的帶頭下,其他一些被批評的官員也紛起效法,控告北方自由派的新聞媒體,要求巨額賠償。一時間,<<紐約時報>>總計被要求索賠達5百萬美元之巨.南方阿拉巴馬州州長約翰*佩特森(John Patterson)也步薩利文後塵對<<紐約時報>>提出抗議,<<紐約時報>>不得不在1960年5月16日以"撤回廣告中的聲明"為題刊登對佩特森州長的道歉.

根據美國法律,只有原告和被告雙方完全屬於不同的州才可以由聯邦法院審理。現在,除了<<紐約時報>>作為附帶被告外,原告薩利文和四名被告都是本州人,所以此案遂由充滿本土偏見的當地法庭審理.而根據阿拉巴馬的法律,只要證明出版物的文字是"誹謗",即使原告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金錢上的損失,原告也可以提出民事賠償要求。據此,蒙哥馬利市地方法院陪審團判決被告<<紐約時報>>應付原告50萬美元名譽損失費.

<<紐約時報>>不僅不服,而且作為自由派的大本營表示願意奉陪到底,把官司鬧大,否則,以後類似的因報導有誤而產生的官司還會接踵而來.並說:對報紙的誹謗罪裁定違反了憲法第1條修正案.

這場令人頭疼的官司打了兩年,才打到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1962年8月,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並給誹謗罪下了一個很寬的定義:"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損被誹謗者的聲譽,職業,貿易或生意,或是指責其犯有可被起訴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眾的蔑視,這些文字便構成了誹謗......".

<<紐約時報>>還是不服,聘請哥倫比亞大學著名憲法權威維克斯勒教授(Herbert Wechsler)和前司法部長布魯內爾(Herbert Brownell)為律師,把官司一直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這一官司事關重大,涉及到對公職人員的輿論監督,更涉及到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中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這樣的基本公眾自由問題,二者都要保護,遂接下了這一案子.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9票對0票一致否決了地方法院的判決.

本來,如此重要的判決肯定會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倫親自起草,但他當時被約翰遜總統任命為調查肯尼迪總統遇刺(1963年)事件委員會的主任,忙得不可開交,分身乏術,只好把撰寫判決書的任務交給他最信任的同事以倡導公眾自由,保護個人權利而聞名於世的大法官威廉*布倫南(William J. Brennan, Jr.). 老布時為首席大法官沃倫最信任的左膀右臂,最高法院倡導民權的一面旗幟.

在3月9日宣讀的判決書中,布倫南首先指出了問題的重要性:如果阿拉巴馬州的做法"適用於公職人員起訴那些評判其執行公務行為的批評者的話,那麼,由相關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是否會因此受到損害"?回答是肯定的.因為在大法官們看來,美國憲政史上沒有任何判決"贊成以誹謗罪壓制對公職人員執行公務行為的批評".他們裁定,讓新聞媒體保證每一條新聞報導都真實無錯是一件不可能的事,"美國上下普遍認同的一項原則是,對於公眾事務的辯論應當是毫無拘束,富有活力和廣泛公開的,它可以是針對政府和公職官員的一些言詞激烈,語調尖刻有時甚至令人極不愉快的尖銳抨擊."

判決還進一步引用以前的有關判例,指出"本案涉及的政治廣告,就是對當今一個重大的公共問題表示不滿和抗議,它顯然有權得到保護".即使它的個別細節失實,有損當事官員名譽,也不能成為壓制新聞和言論自由的理由,仍然應該得到憲法第1修正案的保護,只有這樣,"言論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間(breathing space)".

很顯然,百姓無權無勢,在揭發批評政府官員濫用權力時怎麼可能百分之百的準確呢?"如果以法規強迫官方行為的批評者要保證其所述全部情況屬實,否則動輒即判有誹謗罪,處以不限量的賠償,則可能導致‘新聞自我檢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負責舉證,證明其所述情況屬實,被禁錮的則將不僅僅是不實之詞,......更令官員行為的潛在批評者噤若寒蟬.即便他們相信自己的批判並無不實之詞,也會因為他們無法確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證明所述情況屬實,或是擔心付不起訴訟費用,而在發表言論時多半會‘遠離非法禁區'.這種法規阻礙公共辯論的力度,限制公共辯論的廣度."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不僅否決了地方法院的判決,而且針對公職官員提出的誹謗案,第一次申明瞭一條非常重要的原則,即當政府公職官員(public officials)因處理公眾事務遭受批評和指責使個人的名譽可能受到損害時,不能動輒以誹謗罪起訴和要求金錢賠償,除非公職官員能拿出證據,證明這種指責是出於Actual malice (譯做"真正的惡意"或"故意的惡意").什麼是"Actual malice"呢?最高法院解釋說,那就是"明知其言虛假,或滿不在乎它是否虛假",最高法院的態度很明確,如果公職官員一挨罵就以誹謗罪起訴並要求巨額賠償,那做官招罵,上告索賠豈不成了政府頭頭腦腦們先富起來的捷徑?如果新聞媒體對政府的批評稍有失實,立馬就招來巨額索賠,那還談得上什麼言論自由和新聞獨立,乾脆每天給政府歌功頌德算了.

根據最高法院對<<紐約時報>>公司訴薩利文案的判例說明,政府官員不但要在法庭上證明新聞媒體的報導失實,而且還要同時證明新聞媒體懷有"Actual malice",以及它的確對自己造成了具體的傷害,才能談得上誹謗罪.

所以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紐約時報>>勝訴.

就在判決公布後幾個小時,<<紐約時報>>發表聲明,稱"法庭的意見使得新聞自由比以前任何時候都更有保證".

<<紐約時報>>案確立的這一原則起初只適用於擔任公職的政府官員,但最高法院以後又通過其他幾個判決,將"Actual malice"原則的適用範圍從執行公務的政府官員,擴大到為公眾所知拋頭露面,出盡風頭的人物,即公眾人物(public figure).

(本文略有刪節)

来源: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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