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屍案女大學生手書4000字上訴書 歸罪社會風氣

發表:2008-10-11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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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碎屍案昨日在麗江開庭二審

昨日上午,麗江市玉龍縣人民法院二號法庭,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三位法官端坐審判席上,對震驚全國並曾在當地社會上產生過惡劣影響的"雲大女大學生碎屍案"進行二審。

兩個半小時的審理中,三名在一審中被處以死刑(包括一名死緩)的被告人情緒平和,尤其是一審中曾當庭痛苦並下跪向受害人家屬道歉的雲南大學旅遊文化學院學生張超,她看上去非常柔弱,但在描述參與對受害人進行分屍的情況時,非常鎮定,甚至顯得很冷酷。庭上,她多次抖動雙手和挪動腳步,以至於連接在一起的手銬腳鐐在庭上嘩嘩作響,似乎昭示著她內心強烈的掙扎。

經過審理,省高院法官宣布:由於案情非常重大,將在報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後,擇日作出終審判決。

柔弱的外表和三次詭異的微笑

由於考慮到前來旁聽的人可能很多,省高院對本案的二審,昨晨8點多才臨時決定從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在硬體設施更好、也更寬敞的玉龍縣法院進行--這裡也是本案一審開庭的地方。但出人意料的是,當天參與旁聽的人,總共不過三四十名,似乎該案受關注的程度已經淡化了不少。

顯然,張超、謝宏、陳光呂三人的情緒也已經平和了許多--相比於一審,整個審理中,他們均沒表現出有多麼緊張或激動的樣子。在剛開庭不久,張超被帶出法庭候審時,她向旁聽席上揮舞了一下手中的一審判決書,同時竟微笑了一下。這種令人費解和詭異的笑,她在受審中還出現過兩次。

本案案發後,雲南大學旅遊文化學院經濟系工商管理專業大二女生張超平時的幾張照片,在網路上廣泛流傳,許多人通過照片對她所得出的印象是:相當漂亮,堪稱楚楚動人。

法庭上的張超,給人的依然是如此印象:白色的薄薄的緊身毛衣、灰色休閑褲和一雙深色的運動鞋,頭髮比較濃密,留著齊肩的劉海,不時會把她細緻的臉龐遮掩起來。

三被告受審時依然都還戴著手銬和腳鐐,兩者連接在一起的。謝宏和陳光呂始終比較安靜,幾乎一動不動,張超則不下十幾次挪動腳步,抖動雙手,有時,又抬起手摸摸嘴巴,捏捏鼻子或揉揉眼睛,稍一動彈,手銬腳鐐便會嘩嘩作響。但她臉上,始終看不到明顯的痛苦和追悔的表情。她坐在被告席上,放在大腿上的雙手中,一直緊緊攥著一審判決,手指不

知去翻一下,更多的時候,則挨著那雙冰冷的手銬,偶爾動一下,似乎略有些不知所措。

她和被害人的關係及"強暴"一說

關於作案的動機,張超堅持其歸案後就給出的一個說法:她所做的一切,都僅僅只是為了討回一筆自己該得的錢,一筆被害人云南麗江公路管理總段路橋施工隊項目經理木鴻章欠自己的"債務"。

"我沒搶劫,也沒主動殺人和策劃殺人。"張超說:大約2007年6月,她在"天上人間"夜總會認識木鴻章後,木偶爾會帶她出去應酬,主要是陪人吃飯,大約有8次,只有一開始給了她3000元錢。木向人做介紹時,一般都說她是"雲大的學生小楊"(註:張超的另一個名字叫楊樂)。

對於與木鴻章的關係,張超一開始只是輕描淡寫,隨著調查的深入,這種"關係"浮現在了法庭之上。

張超承認,那時她是在那家夜總會坐臺,而認識她後來的男朋友也是在這期間。有些雲大旅遊文化學院的同學知道了木鴻章的存在,就提醒她要小心點,"這種來玩的老闆,不會有啥太好的行為。"她則告訴同學,木只是她的一個"客戶",對她挺好的。

"但是,他後來就強暴了我。"張超說。

"這始終只是你自己的說法而已,有什麼證據加以證實嗎?"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可文檢察官當即質問。

"難道我被強暴時,可能有人在旁邊參觀嗎?"張超異常冷靜地反問。

根據張超的陳述:一次,木鴻章帶她外出跟人吃飯後,把車開到一處偏僻的地方,在車上對她實施了強暴。她非常生氣,木便答應給5萬元作賠償,次日,就給了1萬,還有一臺筆記本電腦。但另外四萬,木一直拖著不給,她前去催要的過程中,又遭到第二次強暴。

這番說辭,一審判決中沒有認定。"難道坐臺小姐就不可能被強暴嗎?她是坐臺小姐,難道就意味著她願意被性侵害,可以被性侵害?"張超的辯護律師範曉媛發出這樣的質問。
誰是主謀和是否故意殺人

對於女友所說的這種遭遇,被告謝宏在庭上表示:他非常憤慨,他的所作所為,也都是為女友出氣和"報仇"。
但他歸案後最早的一次供述中,卻提到過他根本就不在乎這件事情。而張超也曾供述過搶劫和殺人是她的意思,但此後所有供述都推翻了這種說法。

"一開始,張超是以為自己的罪比男友輕,為能和男友一起死,她才這樣說的。"對於類似的翻供情況,一位辯護律師稱:翻供完全是被告人正當的權利。

三被告相互推委,均稱自己不是主謀。在庭上依然聲稱"非常相愛"的張超和謝宏也不例外。

謝宏說,作案之前,他從來見過木鴻章其人,而找上木的原因只是想教訓一下木,拿回對方欠女友的"債務"。但之所以準備了那麼多的工作,是因為大家一起商量過,萬一出了"意外",就只有把木打死。後來,在從木鴻章卡上取到錢後,是他和陳光呂一起動手,用繩子把木勒死的。碎屍是為了毀屍滅跡,這是包括張超在內的三人都一致同意的,碎屍和拋屍過程,張超也都參與了。

"我不知道,我男朋友和陳光呂買作案工具的時候,我還在學校上課呢。"張超嗓音穩定、思維很清晰地說:當他們一起從木鴻章處討回了她應得的"債務",她很害怕,不敢作出是否殺人的決定。於是,男友和陳二人便說她是女生,不要管這樣的事情,叫她躲進衛生間。等她出來時,木鴻章已經死了。至於後來碎屍的過程,她確實參與了,她負責切割的,是屍體的膝蓋以下部位。

但第三被告陳光呂的說法也在指向張超。"張超說了,怕放木鴻章回去了會報案,所以就把他殺死,拋屍也是張超帶著我們去的。從木的卡裡取到錢後,張超分給了我13000元。"陳光呂及其辯護律師認為:本案中最無辜的人就是陳光呂,因為他是受邀來幫忙"討債"的,可以說根本就不清楚整個事情的來龍去脈,所以,只是從犯,其行為也不應該構成搶劫和故意殺人罪。

張超的辯護人稱:其實她"很天真"

在並未得到查實的"強暴說"的前提下,多位辯護律師提出"張超其實也是受害人"的說法,試圖為被告人最大限度地減刑。

謝宏的辯護律師稱:木鴻章因其強暴行為而答應向張超賠償5萬的情況,有一些側面和間接證據可以印證,這種"債務"即便不合法,被告人為索取債務而對木鴻章採取的行為,其前期頂多隻是一種非法拘禁的行為。

張超的辯護律師則表示對構成搶劫罪的定性無異議,但同時嘗試著以"情有可源"的思路來進行辯護。辯護人稱:張超和木鴻章之間,確實保持著"曖昧"關係,原因是出於其家中的貧困,她指望著借這種陪吃陪喝的"曖昧",就能解決學費的問題。其實,她內心不無純潔,而且也有自己的底限。但是,來自於木鴻章的性侵犯,已經超出了她這個底限,所以,木鴻章雖然被害了,但其自身行為也是存在一定過錯的。

這位辯護人認為,另一部分重要的過錯,在於張超的男朋友謝宏,因為此人已經在社會上混了多年,非常工於心計,僅從其在看守所中還曾寫紙條,打算交給張超串供一事便能看出。辯護人稱:其實張超"很天真"。同時,還總結說:一個年幼無知的女大學生,出於對金錢的困惑,在一個老謀深算的社會在職人員的誘騙之下,才犯下了這樣的搶劫罪。

"這些說法全部都沒有證據。"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可文在發表最後意見時指出:被告人謝宏、張超、陳光呂精心策劃和準備,周密實施的為劫取被害人木鴻章的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的搶劫行為,其指控的證據體系是完備而又能形成鎖鏈相互印證的。在整個作案過程中,謝宏組織、指揮,起到了核心的作用,張超起到了關鍵的作用,而陳光呂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三人都應該是主犯,且其手段極其殘忍,其罪行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檢察官認為,應該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三被告的上訴。

張超異常冷靜清晰,手書四千言《上訴書》

自稱天真無知 歸罪社會風氣

"在座旁聽者有不少是女性,請問你們在熱戀中時,是否可以和別的男人發生性關係,而且是還有金錢在裡面的性關係呢?不可能吧,我也不可能。"

這是昨日審理中,張超坐在被告席上扭頭向旁聽席說出的一番話。已經被證實尚在大學就讀期間、僅19歲就成為了一名"坐臺小姐"的她,似乎想用這番姿態,來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她與案中被害人木鴻章之間的關係--她並非如外界普遍傳聞所說的,在這個麗江老闆的"二奶",並且,她是重感情的;因此,其實她才是受害人;緊接下去的邏輯則是:一審中對於其死刑的判決,實在太重了。

多位直接經手辦理此案的司法人員告訴本報記者,張超與當地老闆木鴻章之間被包養與包養的關係,是絕對存在的,有許多知情者可以證實。"包二奶"的問題,已經成為一個非常令人擔憂的社會現象,由此引發出了許多相關的犯罪行為,本案即是其中典型的一例。

在一審判決下達後,看守所中的張超,曾自己手書過一份《上訴事實及理由》,達近四千字。這份"上訴書"最終沒成為正式的上訴材料,也並未在昨日法庭上宣讀。觀其內容,其思維清晰和理直氣壯的程度令人驚訝,恐怕誰也無法相信,這竟是出自親自製造和參與了一起震驚全國的碎屍案、並已經被一審判決死刑的被告人之手。

該"上訴書"中,張超語氣冷靜地自稱"天真無知",並將其犯罪的原因歸咎於"社會風氣"。她為何竟能如此"義正詞嚴"?這是許多辦案人員心中一直難解的迷。

本案一審主訴檢察官、麗江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處長何樹雲是這些人中的一位。他這樣發問:"一個看上去如此楚楚動人的花季少女,何至於如此心狠手辣,如此老練地參與把被害人切割成260多塊?到了現在,竟然還死不認罪?"

以下是張超在看守所中寫的"上訴書",本報有刪節。我們不妨通過裡面的內容來試著探究一下張超其人。

張超《上訴事實及理由》(有刪節)

一、一審公訴機關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內容根本不是完全清晰的,多數成份仍帶有主觀的臆斷和遐想,而這些虛構出來的事實不經仔細審查就作為法庭的證據根本不公平、公正的。

1、試想木鴻章為何在見面之後就主動先後給我價值兩萬元的財物?他知道我是一個學生,是靠父母的血汗錢來麗江上學的。而對於一個中年男人來說,由於他的生理需求,莫(要)不是早對一件凱覦很久的事件饞涎欲滴,怕是不會無事獻慇勤的,他完全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古人云:"將欲取之,必先與之;將欲奪之,必固與之。"所以他認識我後便以大哥的身份騙取我對他的信任,軟硬揭(兼)施,不惜使用任何在我這個年齡段所不能識破的手段。

2、同學的證言已證明我與木鴻章已中斷聯繫2個月左右。如果我們是關係曖昧,為何我卻與其中斷聯繫?在木露出本性後也承諾只要我繼續跟他保持關係他會給我很多錢,而被我定然否決。而且,木鴻章的朋友的證言也並沒有體現出我們關係曖昧。木也並沒有在他們面前介紹過我是他女朋友之類的話,我們在私下和公開的場合也沒有過曖昧的行為。

3、一審判決中指(認)定木鴻章對我並無防範意識,這非常肯定地說明我在木鴻章的眼中只是一個任其擺佈的玩偶,體力、腦力都不能與之相抗衡。相反,他正是利用了我對他沒有防範意識的心理對我進行了性攻擊。而後又假借給我補償的口號暫時穩定我的心態。不久後看我對他的行為不敢做出反應,又用給我承諾的剩餘的四萬元錢的手段再次施行了騙姦,而我一個19歲的弱女子,手無任何縛擊之力,對他的任何行為為了自己的名譽不敢聲張更何況狀告?再說他在本地的勢力對我的威逼利誘,我只能做為他任意擺佈的玩偶,根本無能為力。正是由於我的軟弱也引起了他肆無忌憚的欺侮,在實在痛苦的情況下才告訴了我的男友,才發生了之後的事情。

5、受到木鴻章這種欺騙的女學生不止我一個,他正是利用我們不敢報案的心理大肆的欺侮、壓榨我們這些無知的少女,以他在本地的勢力嚇唬、辱侮,並借用我們在學校的身份,威逼我們給其在學校內找尋漂亮的女學生,作為他拉到項目的合作夥伴的尋歡之物,以討夥伴的歡心,從中得到巨額報酬。他是否是一個正直的人?是不是一個合格的丈夫和父親?就憑他比我年長20多歲卻不管家人硬要與我們這些不懂世事的女學生建立不當關係,在我們不願的情況下又想盡辦法利用卑鄙的手段先騙取我們的信任後對我們實施暴力和欺侮的行為,足以證明他的道德敗壞,欺侮女學生。

二、一審判決對我的定罪不當,是沒有經過綜合分析的片面定罪。

1、對於搶劫罪的定性是以侵犯財產為目的的人身傷害型犯罪。而我們的行為及我的最初目的,是為了討要他曾承諾卻一直未實現的四萬元錢。在討債過程中我們並無暴力過激行為,並不存在一審判決中所講的為了達到搶劫被害人的財物的目的而實施了暴力。

2、我們並非是在其無意識的情況下對其施暴並搶劫財物。相反,木鴻章是想借還我錢的名義,再次對我進行性攻擊而主動在信息中要求到我住處的,這是有信息可查的,而到我住處後他並無還錢的意思卻對我動手動腳才引起了我的反感。

3、一審判決中說我積極參與作案,並無被強暴之後"索債"的事實理由,這是沒有事實依據的。請想想,如果木鴻章不是採取強暴手段和我發生性關係,他會承諾給我四萬元錢嗎?他有身份有地位,我去告發他,他的損失何止四萬元?這不是證據嗎?

4、一審中所講殺人是不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是否與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間有內在聯繫呢?首先我已表明觀點和當時的心態只為了討債,而債討回了我根本沒有必要殺人。因為他曾對我的行為和承諾和我們發信息時他都說主動來住處找我還錢的事實,錢已討回我為何要殺他?所以不存在我殺人的動機以及事實和理由。

三、我國現行提倡的政策是保護婦女兒童,在過去的時代,像木鴻章這種以姦淫、誘騙手段玩弄少女的行為是要判極刑的,而現在沒有看清實質,不分析原因就對我這樣定罪量刑是極不公正的。如果對這種社會風氣不加制止,那麼在不久的將來會有更多的悲劇發生。

四、在我國,恐怕現行的政策只不過是一紙空文,法官進行判決,不是依照自己對法律真誠的信念,而是為了迎合某些外界對此案的議論和壓力。自然,絕大多數法官還是憑自己的良心來進行裁判的,但也往往由於人類的弱點而犯錯誤。法官們對其活動的主要對象認識的極其膚淺,他們應該去關心一下社會現實狀況,人類學、心理學,由於對於刻板,他們對人性的認識只是一知半解。他們只會以案審案,此案的發生有多種現在社會實在的醜惡,他們不敢去揭露,不敢去為社會的人類道德伸張正義。

五、我曾經也是個天真、稚嫩的孩子,由於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才走到今天這步田地。而在之前的19年內,我並無犯罪史,更不是那種十惡不赦的人。

在一審陳述時我已表明願意認罪服法,用我今後一生的汗水和淚水來洗清我犯下的錯誤。請看在我年少無知,對社會的偏激,一時鑄成大錯,同時我父母已經年邁,只有我一個獨生女兒的情況,給予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難道真的要剝奪我們的生命才可以體現法律的莊嚴和崇高的意義嗎?此時,法律更應該體現其母性的、人性的一面,來寬容、接受我們這些因一時衝動而走錯路的孩子。如今我已為自己的罪行在接受嚴酷的懲罰,在看守所認真改進和學習,這是有看守所的領導和同監在押犯人可以證明的。請省高級人民法院看在我有心改過並積極改進,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我將用餘生來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綜上,一審判決對我的定罪量刑實屬過重,特請省高級人民法院予以重新該判。

新聞背景

2007年6月份,被告人張超在"天上人間"夜總會與被害人木鴻章認識後,長期交往,關係曖昧。

2007年12月上旬,被告人謝宏約其戀人張超一起到昆明,還有謝在昆識的朋友即被告人陳光呂。謝宏編造麗江有人欠他錢,請陳光呂幫忙一起討債。12月16日,謝宏打電話通知陳光呂到麗江,陳光呂17日凌晨到達麗江。12月18日、19日兩天,被告人謝宏、陳光呂陸續購買了尼龍繩、橡膠手套、黑色塑料垃圾袋等作案工具,在移動營業店購買了兩張不需用身份證登記的"159"手機卡,並於19日將購買的其中一張卡號為15912229022的手機卡交給了被告人張超,被告人張超從19日下午14時22分開始用卡號為15912229022的手機不斷地給木鴻章發簡訊聯繫,邀約相會。

19日20時許,被害人木鴻章駕車來到張超租住的出租房樓下,張超下樓將木鴻章接到房間,進入房間後被躲在門後的謝宏、陳光呂用刀逼住,謝宏持刀威逼木鴻章說出了銀行卡密碼後,由謝宏在出租房內看住木鴻章、張超、陳光呂兩人換上事先準備好的衣物,騎自行車趕到事前踩好點的麗江市醫院門口的農行自動取款機上蒙面取出人民幣2萬元。

返回出租房後,三被告人商議後害怕木鴻章報案,決定將其殺死。被害人死後,又被三人一起碎屍,屍體共被切割成達260餘塊,並被拋置於多處。

案發後,被告人張超於2007年12月23日在麗江被抓獲歸案,被告人謝宏、陳光呂於2007年12月25日在昆明被抓獲歸案。

麗江市人民檢察院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提出控訴,一審法院判決三人構成搶劫罪,張超、謝宏判處死刑,陳光呂判處死緩。三人不服,均提出上訴。

来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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