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96年綁架殺人案 家屬喊冤13年(圖)

福建死刑冤案家屬要求平反13年前"4.26綁架殺人案 "

發表:2008-11-13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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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市1996年4·26殺人綁架案被告人親屬致電權利運動中心,他們的親人身陷獄中長達十三年,歷經六次審理卻在福建省長官的意志下仍得不到糾錯。如今再向省高院申請啟動再審程序又過了二十一個多月,至今仍石沉大海。期間第二被告人林立峰因身患重症得不到及時救治卒死在獄中。

1996年4月26日,福清市融城鎮名叫唐明的13歲男童失蹤,同年5月20日屍體被發現時,已經呈白骨化。案件發生後,福建省公安廳掛牌督辦限期破案。6月2日,當地警察聽說林立峰知道唐明是被人用手扼喉致死的,就把林立峰抓到刑警隊,由楊劍平、郭成長等人嚴刑逼供。與林立峰同時被捕的黃興、陳夏影也被打得頭破血流、大小便失禁。酷刑之下,三個人不得不按照原融城派出所副所長潘明生精心繪製的"拋屍線路圖"招供認罪。

1996年4月12日與黃興、陳夏影一同前往深圳的陳鳳珠、陳梅芳、楊雪雲,因為拒絕提供偽證,分別被關押在所謂的"守法學習班"里長達75天,直到在警察捏造的假證詞上被迫簽字後才獲得自由。另一名男性證人林傳奇,被關押在另一處"守法學習班"裡達37天。令在奇怪的是,1996年7月22日《福清時報》刊載的《福清公安局偵破省廳掛牌督辦4.26綁架殺人案紀實》一文,在第6段第30行據實報導說:"6月13日,汪金文所長一組來到深圳,找到陳、黃二人所租房子的主人。但房東卻證明陳、黃二人從4月12日租他房子,至5月2日才退房。"從而為黃興、陳夏影在案發時不在福清市融城鎮提供了事實證據。

1998年11月6日,福州市中級法院公然違背基本事實作出第一次一審判決,認定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犯綁架、勒索、殺人罪,判處黃興、林立峰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處陳夏影無期徒刑。三被告不服判決上訴至福建省高級法院。

1999 年9月2日,福建省高院作出第一次終審裁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黃興、林立峰、陳夏影犯綁架罪的事實,只有三上訴人在偵察期間的供述及部分間接證據證實,而間接證據之間又無法形成鎖鏈,且本案勒索字條的來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在被害人及上訴人陳夏影家中也未提取上訴人的指紋、腳印等,直接證據缺乏,因而原審法院認定綁架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因重審。"

2000年4月11日,福州市中院在沒有補充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改判黃興、林立峰死刑立即執行。三被告再次上訴。2001年8月14日,福建省高院第二次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02年8月22日,福州市中院作出第三次一審判決,改判黃興、林立峰死刑緩期。三被告第三次上訴。

4年後的2006年11月25日,福建省高院在沒有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三個無辜青年隨後被送往福建省龍岩監獄勞動改造。



2008年1月24日19點林立峰因腸癌卒於福建省監獄醫院。其中悲情有其家人所做的〈天堂裡沒有恐懼〉的悼詞為記。


這起由福建省公安廳掛牌督辦的殺人命案,所鍛練成的卻是一樁"莫須有"的死刑冤案。衷心希望外界正義人士持續關注我們的親人含冤莫白長達十三年之久,仍在所謂的和諧穩定喝采聲中犧牲無辜者的自由和生命來粉飾海西工程。我們希望福建當局本著以人為本,以事實和法律為準,及時糾錯,以挽回還在蔓延的負面影響,唯此才能重塑福建司法的形象。

三個蒙冤者家庭的聯繫電話:

黃興的家人電話:0591-85680220
已逝去林立峰的家人電話:0591-85226542

陳夏影的家人電話:0591-28192829


来源:權利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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