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生賣淫昆明警方野蠻執法令人憂

作者:說兩句 發表:2009-06-06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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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芳芳15歲,劉莉莉13歲,她們是昆明博華小學六年級的學生,但現在,她們揹負著"賣淫女"的名聲。

3月16日晚8點,她們在自家門口被警方制服,跟她們一起被制服的還有父母親以及父親好友普恩富。警方的行動導致劉芳芳、劉莉莉多處軟組織挫傷,構成輕微傷。 3月17日上午,他們被集體釋放。警方對此的解釋是:沒能抓到現行。據昆明法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顯示:劉芳芳、劉莉莉的處女膜完整,未現裂傷。(6月2 日《新聞晨報》)

《刑法》規定了"明知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就是"強姦罪",而1997年修訂《刑法》時卻增加了莫名其妙的"嫖宿幼女罪", 這等於是在一部法律裡炮製了兩個概念,人為地模糊了法律界限,其設立本身就是對法律的一種羞辱,"嫖宿幼女罪"的設立,不利於社會對未成年幼女的保護,在危害社會風化和公共秩序的同時,也成了司法腐敗的遮羞布。

如果沒有"嫖宿幼女罪",昆明警方也就不可能認為13歲的劉莉莉是"賣淫女",也就不會有此次荒唐的抓捕。

此案暴露出昆明警方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警方憑什麼以暴力手段面對未成年幼女?由於警方在"制服"兩位未成年少(幼)女時行為粗暴,揪女孩頭髮、按女孩跪地,造成她們輕微傷,這實在是令人髮指。這麼小的孩子,有必要使用對待成年男性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嗎?這樣的搞法,將給這些女孩造成終身的心理陰影。

二是警方為何失去最基本的職業操守?在"制服"當事人的過程中,警方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憑什麼說人家小女孩是"賣淫女"?為什麼不知道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如果女孩真的有這個行為,這樣一弄,人家孩子還怎麼活下去?

三是警方"權力無限"值得關注。無緣無故說人家未成年的女孩是"賣淫女",還把串門的也一同抓捕,這是哪家的王法?

四是警方憑什麼刑訊逼供?司法鑑定中心法醫鑑定鑑定的結果表明:傷者普恩富頭面部、軀體多處軟組織挫傷,左側第7、8肋骨骨折,構成輕傷。可昆明警方卻否認刑訊逼供,能否定得了嗎?再說,查處賣淫嫖娼是要抓現行的,這是抓現行嗎?一些網友留言稱,昆明警方大概是想錢想瘋了,罰款提成才是他們這麼干的原動力。

多年前,麻旦旦"荒唐處女嫖娼案"曾令中國警方蒙羞,後來更多的處女賣淫案浮出水面。這些案件的共性,都是刑訊逼供的產物。

此案中涉案的兩名女孩,在蒙受不白之冤後,為證明自己的清白,不得不借錢在昆明法醫院做診斷,法醫院出具的證明書證明她們的處女膜完整。

来源: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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