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醉駕者死刑

發表:2009-09-11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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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4日,滑縣上官鎮人魏法照酒後駕駛汽車,先後在兩處肇事,導致8死3傷的嚴重後果。昨日,記者從滑縣法院獲悉,被告人魏法照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據悉,這是我省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醉駕者判處死刑的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魏法照在滑縣萬古鎮飲酒後,駕駛車牌號為豫 J90153的小型普通客車,於當天下午6時30分,在途經萬古鎮、高平鎮,行至滑縣孟高公路高平鎮苗東村路段時,發生第一起交通事故,將路邊一對老年夫婦撞傷。這對老年夫婦因傷重死亡,魏法照的車輛也被損壞。

首起交通肇事發生後,魏法照沒有停車對被撞的老年夫婦進行搶救,而是繼續駕車向西加速逃逸。高速行駛的客車行駛至滑縣高平鎮東留寨村大街後,先後又撞上該村8名群眾,並與同向行駛的牟某駕駛的摩托車發生追尾,繼而推著摩托車行進。最後撞到公路北側一座廟宇的屋角後,客車因毀損嚴重無法行駛,被迫停止。第二起事故導致6人死亡、一人輕傷、兩人輕微傷。

事故發生後,當地政府和領導高度重視,在認真處理好善後工作的基礎上,公安交警部門依法對魏法照進行了抽血鑑定,檢驗結果表明,魏法照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207mg/100ml,屬醉酒駕駛。

今年1月31日,滑縣公安局將魏法照刑事拘留。2月12日,魏法照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第一起事故中,被告人魏法照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駕駛汽車致兩人死亡並逃逸,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第一起事故發生後,被告人魏法照為逃避法律的制裁駕車加速逃逸,其行為本身已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客觀上導致6人死亡3人受傷、公私財產受損的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被告人魏法照當庭認罪態度不好,依法應予嚴懲。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魏法照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並罰,決定對魏法照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同類事件:孫偉銘"醉酒駕車死刑案"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摘要:孫偉銘被控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訴一案,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孫偉銘被改判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7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孫偉銘的行為已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死刑。

中國編者附網民熱議:

希望不被改判,立即槍斃。

雖然他沒有主觀上的故意殺人,但卻造成多人死亡,現在的交通事故頻頻發生,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不殺不足以起到威懾作用,不殺不足以告慰慘死他車輪下點亡魂.....

態度決定刑罰:現在刑法的條文可以這樣寫:飈車撞死1個不跑,賠款100萬,判3年;醉酒駕車撞死一個不跑,賠款60萬,判2年半;醉酒駕車撞死4個不跑,賠款100萬,態度誠懇,判無期;醉酒駕車撞死6個還跑,態度不好,判死刑。
總結上述陳詞,撞死人不要緊,一要趕緊賠錢,越多越好,二要態度誠懇,要不然,告訴你,你死定了。

他要有個100w該多好呀?--那就是無期徒刑了。他爸媽要是在杭州做生意該多好呀? --頂多判個3年。

我個人認為,大家不應該把問題集中在是否判醉駕者死刑上,而要看問題的本質。醉駕者畢竟是個體,而社會大眾是群體。若解決了個體的問題,而未解決群體問題,就還會有不少個體出現;若解決了群體問題,而不盯住個體問題,則個案發生的機遇也會越少。你今天可以判這個死刑,但你解決不了中國法制的弊病,永遠杜絕不了扣證後的關係疏通!我想以後會出現判死刑的基本上是那些曾經判過別人死刑的人,因為只有他們是關係疏通的經常受益者!!!

此人不殺 天理不容

別吵了,昨天已經槍斃了。。。

法律的尊嚴只體現在小人物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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