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學術造假七宗罪:法律侷限放縱不端

發表:2009-09-1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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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復旦大學"自曝家醜"、清華大學教授"捏造論文",到武漢大學社會學教授被指控剽竊、上海交通大學一教授造假、中科院一位年輕的院士造假......近日,中國國情研究會調研員董協良調查發現,每年網上揭露的國內學術造假事件大約有100起。

在認真研究對比了這些案例後,董協良分析認為,學術造假包括"七宗罪":

一是申請過程中通過非正常渠道獲得科研經費;

二是科研產出與獲得的經費之間嚴重失衡;

三是不正確的科研業績觀;

四是部分科研經費挪作他用;

五是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六是研究過程中數據造假;

七是學術論文一稿多投。

" 國內高校的學術造假有愈演愈烈之勢。抄襲者不僅有講師、教授,甚至還有博導。"該如何遏制此種情況?董協良提出,必須追究監管機構失職責任。我國《刑法》第397條規定了"玩忽職守罪",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委員會、教育部等各級學術經費管理機構均屬國家機關,其工作人員對發放的科研經費都負有監管責任。監管不力,"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玩忽職守的責任。但目前的學術管理領域,這一責任還僅僅停留在紙面上,至今沒有依照這一刑事法律追究瀆職責任的先例。

董協良還認為,目前對學術造假者,除各單位內部處分外,暫無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據。從行政處罰看,我國根本沒有對學術造假進行處理可依據的法規;從刑事處罰看,一般公民騙取國家財產可構成詐騙罪,對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國家財產可構成犯罪的情況,只規定了貪污罪。但上述兩罪名都要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學術造假行為中騙取撥款和經費並非用於據為己有,而往往是用於製造虛假的所謂學術成果,騙取個人經濟利益、學術地位和職務職稱,不符合前述兩個罪名的構成要件。因此,依據現行法律無法追究學術造假者騙取科研資金的刑事責任。

"法律的侷限放縱了學術不端之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教授認為,當前我國法律對學術不端的懲治力度非常小,而現行法律條款中,如果被抄襲人本人不起訴的話,抄襲人就不用負法律責任。

喬新生教授分析,對於抄襲剽竊類糾紛,目前我國大致有3個受理機構:各高校學術委員會、版權局、法院。此外,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和中國科協還有針對本系統的道德委員會。

但在現實國情下,學術委員會很難做到完全獨立自主;同時,遇此類糾紛,版權局只能調解,當事人不接受調解的,需到法院起訴。而法院方面受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委託專家委員會進行鑑定,如果專家意見出現分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便相對較大。

但實際上,從多數國人的行為習慣出發,不到萬不得已不會選擇在法庭上兵刃相見。同時,缺乏有效的裁判救濟機制與懲處機制,也導致受害人紛紛放棄維權之念。於是,出現了學術不端行為在網上曝光熱鬧,而法院訴訟冷清的奇怪現狀。

擁有轄區內全國最大高校群體、219個中央、市屬及區屬科研單位的北京市海淀法院統計顯示,近5年該院受理的學術不端糾紛不到10起。


来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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