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動公積金是侵犯公民私有財產

發表:2009-10-25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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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上查不到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結余可以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正式文件,只能查到一媒體報導為主的相關內容,也只好就這些公開報導的情況做一些討論了.

住房公積金的產權歸交納人所有這一點是十分明確的,國家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不過是代個人對資金進行歸集,發放與管理的職能.那麼住房公積金如何使用的決定權就既不在建設部,也不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機構.而非產權人的建設部卻要替產權人做出使用規定豈不有違憲法.

憲法明確對私有產權給以保護,但住房公積金的私有產權卻無法在憲法的保護下實現,一個行政部門就可以任意的替產權人做出了使用用途的選擇,那麼憲法還有何用?

其實建設部很清楚,自己並不擁有公積金的產權,也沒有這種動用的權力,於是就自掩其醜的加上了一條,要徵求公積金繳納人的意見.既然已明確沒有產權人的同意是不能為之的事,建設部又何苦要代產權人做出決定呢,豈不是不打自招的一種違憲呢?

如何徵求產權人的意見呢?這並沒有一種法律規定.如果徵求意見的話,是必須所有產權人同意,還是二分之一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產權人同意就行.也許這裡打下的埋伏就是只要徵求了意見,不管產權人是否同意都可以實施了.

當然私有產權的保護並沒有討論與表決的餘地,私有產權是完全的排他性的,是不能用少數服從多數來進行表決的,是不能用部分人的意願去侵犯另一部分人的產權權力的.自然也就談不上徵求繳納人的意見或同意一說法了.

動員多種資金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以解決地方政府建設資金不足的燃眉之急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為什麼不是用公開資本市場的融資方式,不是加大土地出讓金中比例的方式,不是動用財政資金的方式,而要動非政府所有的住房公積金繳納人的錢呢?

這裡要討論的不是該不該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問題,而是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門的"守夜人"的責任和動用公權力侵犯私有財產權力的問題.一旦政府的行政部門都可以用公權任意侵犯私有的權利,那麼這個國家還靠什麼來保護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權利呢?

如果一個國家,一個社會的私權無法得到保護,那麼住房問題又怎麼可能得到的解決和保護呢?

住房公積金是屬於私有的財產權利,而私有的財產權利是不容任何人侵犯的,自然也就不能由國家的行政部門去指手畫腳的指定用途了,甚至連建議用途的權力都沒有.違憲的事情是幹不得的.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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