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規定無力終結刑訊逼供

發表:2010-06-11 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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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與司法界廣泛關注中國司法當局為防止刑訊逼供最近出臺的兩個規定。有刑事法專家和律師認為,新的法律規定說明瞭當局對普遍存在的刑訊逼供關注,但卻無力終結刑訊逼供與冤假錯案頻出的問題。

中國五個主要執法機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日前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兩項規定的出臺被廣泛視為是近來冤情大白天下的趙作海案引起了高層的關注,從而起到催化、推動制止刑訊逼供法律文件出臺的作用。

*進一步解釋刑法是社會進步的必然*

中國刑事法專家、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說,刑事法又被稱為是程序法、小憲法和人權法,對刑事法做出進一步的規定與解釋是社會進步的必然。

洪道德教授說,中國現行法律目前在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方面以及在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方面存在比較多的空白,需要填補。

他舉例說:「比如說,‘非法證據’誰來證明?被告人在法庭上說,我在案件的偵察階段我被刑訊逼供了,我被非法取證了。這是辯方的說法。控方在法庭上說,‘我們沒有對控告人進行非法取證,我們的取證都是合法進行的。’那你說最後怎麼認定,認定是有還是沒有?按照一個什麼樣的程序來解決問題呀?」

北京維權律師江天勇肯定了兩個規定的出臺的意義。他說,這至少表現出高層重視在證據獲得程序上存在的嚴重刑訊逼供的問題,因此將其特別拿出來做一個特別的規定。

*法律專家各出高招*

至於有關規定是否能夠有效阻止刑訊逼供,江天勇律師說,他贊成一些法律專家在有關刑法討論中提出的辦法,那就是在審訊嫌疑人時,應有律師在場。他說,律師在場比錄像和其它手段都更有效地減少刑訊逼供的產生。遺憾的是,高層否定了刑事審訊過程應有律師在場的建議。

中國刑事法專家洪道德提出一個他認為可以有效解決刑訊逼供的辦法。他說,不讓刑偵人員有掌控嫌疑人肉體的機會,也就是說,刑偵人員必須立即把抓獲的犯罪嫌疑人送交給負責看管、關押犯罪嫌疑人的機構,而負責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與負責關押的司法行政機關是兩撥人,分屬不同的政府職能部門。

*洪道德:新規定仍未界定什麼是刑訊逼供*

近年來爆出的佘祥林、趙作海案已經成為冤假錯案的代名詞,反應了中國司法制度廣泛存在的刑訊逼供的問題。然而,刑事犯專家洪道德教授認為,新出臺的兩項規定無力終結刑訊逼供。

他說:「我所看到的這兩個文件都沒有落實什麼是刑訊逼供,也就是什麼是非法取證,我國法律到現在為止沒有給出一個具體的解釋,沒有界定。」

他表示,根據中國法律目前的成文法,應該通過兩種辦法界定刑訊逼供。一種辦法是,直接把刑訊逼供的表現形式一一詳細列出,只要在審訊犯罪嫌疑人期間違反了任何一種規定,就是刑訊逼供。而另外一種辦法是,詳細規定每一種偵察活動要遵守的程序和規則等,任何不符合有關程序與規定的都是刑訊逼供。

洪道德教授說,在兩院三部新發布的兩項規定仍然沒有做出具體界定,因此在實施後,刑偵人員仍然可以說,他是連續三天三夜審訊嫌疑人了,他是身穿棉大衣,在零下十幾度的溫度裡連續12個小時詢問身穿單衣的犯罪嫌疑人了,但是他可以問,「這算是刑訊逼供嗎?」

*江天勇:司法獨立是根本*

維權律師江天勇認為,司法當局新發布的有關規定僅僅是對中國刑法的修修補補,沒有解決防止刑訊逼供的根本,那就是實現司法獨立。

江天勇說:「如果我們整個的司法機制不改變,比如說,有一個政法委的存在,一個事情出來之後,社會關注壓力一大,政法委說,必須要破案,那麼相關的公安就要抓人,就要找到人。」

至於說公安抓到的人是不是真正的凶手,江天勇認為,一心只要結果的政法委是不關心的。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中國未來的冤假錯案仍然在所難免,刑訊逼供必然出現。

来源:美國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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