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為公務員子女加分是不公平招考(圖)

作者:葉知見 發表:2010-08-02 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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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規定公務員的子女在筆試成績上加10分,而受益者就包括決策者自己。

近日,鄂爾多斯市東勝區公安系統招聘公告顯示,公務員子女在筆試成績上加10分。這一公告立即引起諸多報考者的不滿,投訴此政策有歧視性。當地人事局27日接受採訪時坦言,此政策是「為了照顧東勝內部工作人員」。記者瞭解到,今夏東勝區各公務員系統招考均執行此項加分政策。

公平競爭是考試選拔的基本原則,作為「國考」的公務員招考更應該堅持這一原則。然而,東勝區竟然明文規定公務員的子女在筆試成績上加10分,而受益者就包括決策者自己,這不是赤裸裸的權力自肥嗎?這個道理實在太簡單了,根本不值得詳細地論述。

在思考東勝區何以敢公然違反公平原則的時候,我忽然想到了一個問題:東勝區有主持招考公務員的權力嗎?

東勝區的這次招考是由該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的,公告也是由東勝區人事局發布的,這在招考公告上寫得清清楚楚。可我翻開《公務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也就是說,東勝區如果需要招考公務員,應該經由鄂爾多斯市人事局報請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准並組織招考。如果自治區人保廳覺得有必要,可以授權鄂爾多斯市人事局組織招考。無論如何,縣級人事部門都無權組織公務員的招考和錄用。

法律為什麼要規定公務員的招考應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呢?主要是因為「茲事體大」,不宜各自為政。

不許基層政府招考公務員,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維護公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另一方面,應該也是為了保障公務員招考和錄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為,考試組織機關的層級越低,公平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難以想像,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在招考中作出「公務員子女加10分」或類似的規定。而東勝區的「加分」就是由該區自主推出的「土政策」,這也證明了《公務員法》的規定是有道理的。

由此可見,東勝區的「加分門」不僅違反了公平競爭的原則,而且有越權之嫌。鄂爾多斯及內蒙古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應該立即糾正這一違法行為,並處理相關責任人。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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