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層人士要求給貪官「免死牌」 普通百姓反對

發表:2010-08-31 01:18
手機版 简体 打賞 0個留言 列印 特大

貪官「免死牌」 該不該下?

越來越多的貪污賄賂犯罪官員因被處以死緩而暫留一命,以致有人質疑死緩判決成了貪官的「免死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討論中,牟新生委員認為貪污賄賂罪以不涉及死刑為好,徐顯明委員認為廢除死刑應慎重。

此消息一經披露,立即引來許多網民的反對。這不難理解,在一個素有「治亂用重典、殺貪平民憤」傳統的國度,「死刑」儼然是最後也是最嚴厲的震懾——有死刑貪官污吏尚且為所欲為,取消死刑還不更加肆無忌憚?

當然,理越辯越明,兩種意見的碰撞與博弈,恰是推動刑法進步,理清貪腐狀況的絕好途徑,至於結果,大概不應該讓大家很糊塗吧?

反對
與國際接軌不能忽視國情


對於貪污受賄罪的量刑,特別是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量刑,從輕判決似乎符合「國際慣例」和現代司法的發展方向;特別是在不少國家已經取消死刑的情況下,「取消貪官死罪」在國際上差不多已經成為了一個「基本常識」。

但是,我們更應該看到,死刑判決,有兩大功能,其一是發揮懲處功能,其二是起到震懾犯罪的作用。如果防範腐敗的機制健全,極少有官員腐敗,人們自然不 會對腐敗分子如此痛恨,以至於群情洶湧恨不得「殺之而後快」;如果查處腐敗分子的機制健全,能夠真正做到「伸手必被捉」,一則官員基本上不會鋌而走險「以 身試法」,二則在腐敗分子沒有「容身之地」的情況下,也就不必要用「殺雞儆猴」的辦法來震懾腐敗分子。這是「取消貪官死罪」的前提條件,也是「國際慣例」 中「取消貪官死罪」的現實基礎。

我國腐敗案件高發的現象目前還沒有得到根本改變,諸多情況表明,當前的反腐敗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健全,查處貪腐案件力度還不夠,偵查貪污受賄案件的手段和方法也有待提高,在此情況下,對貪污腐敗案件的審判,還必須充分發揮其震懾犯罪的功能。這也是人民群眾普遍希望對貪官從嚴重判的根本原因所在。

如果一味地依照「國際慣例」,以對貪官從輕量刑,併進而「取消貪官死罪」,這不僅不符合中國的具體國情,也與人民群眾的反腐願望背道而馳。

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底線,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石。如果公眾對司法公正失去信心,依法治國將失去基礎,社會穩定也將失去基礎。當人們對「取消貪官死罪」 的提議報以冷笑之時,在人大常委會激辯「取消貪官死罪」的諸君,是否應該冷靜下來,想一想「取消貪官死罪」是否符合國情,是否符合民意?

廢除死刑
何以震懾貪官


「欲讓其滅亡,先讓其瘋狂。」一些貪官貪污受賄,已經達到瘋狂的程度,也許只有死刑才能讓貪官有所畏懼,有所收斂,假如連貪官死刑也廢除了,那麼就無異於摘下了高懸於貪官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貪官只會更加瘋狂,而不會滅亡了。

貪污賄賂犯罪對國家的危害相當大,應該從嚴處罰,這是毋庸置疑的,就連主張廢除貪官死刑的牟新生委員也承認。那麼,對危害如此大的貪污賄賂犯罪該如何 處罰呢?牟新生委員認為,「除了在政治上剝奪貪官的全部權利,讓他再沒有行使權利的任何可能,還要在經濟上處罰,做到這兩條就可以了。」牟新生委員的意思 是只要把貪官撤職、罰款就萬事大吉了,根本用不著死刑。

可是,牟新生委員卻沒有想到,撤職、罰款固然可以阻止此貪官繼續貪污賄賂犯罪,卻無法震懾其他貪官,因為貪官頭頂上已經沒有高懸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貪官貪污受賄再多,其罪也不會致死,這樣,貪官們貪污受賄也就會更加肆無忌憚。

判處貪官死刑,一方面是這些貪官罪有應得,而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判處貪官死刑起著達摩克利斯之劍的警示作用,無論是劉青山、張子善,還是胡長清、成克傑,他們的死,無疑讓一些貪官停止其瘋狂貪污受賄犯罪,無疑讓一些官員懸崖勒馬,更無疑減少了職務犯罪,減少了對國家的危害。

假如廢除了貪官死刑,無異於摘下高懸於貪官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讓貪官們從此無所畏懼,可以肆無忌憚地貪污受賄了。長此以往,危害大矣!(陳強)

建議
立法動議須為公眾利益負責


牟新生與徐顯明委員的觀點都不無道理,社會公眾稍深入思索一下,的確在貪官廢除不廢除死刑上也真讓立法機關「難以取捨」。固然真理越辯越明,也是建立在一個時間和歷史的前提基礎之下,我們的立法時間有限,久議不決終歸不是道理。

「取消貪官死罪」陷進巨大爭議和尖銳爭鋒之中,恰恰說明利益表達方已有了充分的表達權,這也正看到廢與立之間的利益攸關。死刑廢與立不僅關係的是淪落 為貪官的貪官個人和家庭的利益,更關係我國法制進程和公民權利的進步。立法爭議是一種好現象,在極富爭議的立法問題上越是激烈的爭議越是民主和進步的標 志,這種理解大致不差。有「爭議」就有思想火花的碰撞,無論是醉駕入刑、欠薪刑事追究如何具體操作、75歲犯罪是否該追究……都是一些極富爭議的話題,在這種爭論、博弈中求得立法對各方利益的平衡,這正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立法審議的題中應有之義。

然而,立法機關不可能久議不決。在一個很短的立法期間內必須給社會公眾一個交代。任何一項新的立法動議和結果,都必須為公眾利益負責,而不是為個別利 益群體負責。暢所欲言是必要的,爭議和爭論是立法的一個必經程序,但無論怎樣在立法表決階段,社會公眾真誠希望有關委員用良知和責任為公眾利益投出自己至為神聖的一票。(畢曉哲)

評判
貪官免死請過三道坎


近年來,以貪污腐敗為主體的非暴力犯罪是否廢除死刑的問題總是隔段時間就要引起一番激烈爭論。也許是本次修法取消了13個非暴力類經濟犯罪的死刑罪名,再次引發了關於貪官免死的爭論。依我看,貪官免死要過三道坎,否則免談。

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個曾經被稱為「填補我國刑事立法罪名上一項空白」的罪名,屢次在官員腐敗案中備受質疑。犯罪數額越來越大,從幾十萬到 幾百萬甚至上千萬,令人觸目驚心;一些貪官利用這一罪名避重就輕,贓款贓物一地雞毛,十追九不全。而相當一部分行賄者在該罪的掩護下逍遙法外,照樣吃香喝辣。「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使腐敗案件中涉罪官員所謂「認罪態度較好」、「有自首和主動交代問題情節」等在邏輯上留下瑕疵。新加坡《反貪污法案》規定,在 公務員不能說明其財產合法來源時,一律視為貪污所得。就是說,凡是說不出來源的巨額財產就是非法所得,視同貪污受賄定罪,使之得不到刑法上的「便宜」,誰 要保護行賄人就得付出為贓款全額埋單的代價,值得借鑒。

其他刑罰要具有與死刑同樣的恐懼感和震懾力。有一些貪官「判三年,緩三年,風風光光又三年」,甚至出現貪官坐牢如「療養」,外面有人打點,裡面沒吃啥苦,還治好了「三高」。尤其是貪官減刑、保外就醫問題是公眾反映強烈的熱點。

全面建立接受社會監督的「陽光法案」。著力構建陽光行政,讓權力在法律法規的有效約束下「裸行」。現行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仍然是內部監督制度的延伸與 細化,僅憑內部監督機制很難及時掌握某些官員不如實報告和隱瞞不報的事實,作出相應的防範與應對。只有公示官員財產及其他事項的申報,讓公眾充分享有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與監督權,才能防止官員對公共權力的濫用,才能盡早發現轉移藏匿財產行為,使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制度真正成為約束與震懾官員不想貪、不能貪、不敢貪的「陽光法案」。這也是反腐的源頭之舉在於從制度上規範約束公權而非施以重典的應有之義。(梁江濤)

聲音
如何能過民意關


現在我們對貪官的死刑使用很氾濫嗎?顯然不是,很多動輒貪污幾億的官員都被免於一死了,甚至老百姓會感覺你使用得太少了。法律上死刑的存在與執行中的 「慎殺」已構建了懲治貪官的基本格局,又何必用這樣的話題刺激老百姓的神經呢?

(《華商報》)
權威之言不可取


在當下和今後一段時間內,將「貪官」這樣一個敏感的特殊主體,作為推動廢除死刑的突破口,這樣的刑法改革路徑在民意越來越應受到重視的背景之下,並不順應我國的國情。如果民意對保留貪官死刑沒有任何退讓傾向,由少數法律權威建議廢除貪官死刑是不可取的。

来源:北京晨報

短网址: 版權所有,任何形式轉載需本站授權許可。 嚴禁建立鏡像網站。



【誠徵榮譽會員】溪流能夠匯成大海,小善可以成就大愛。我們向全球華人誠意徵集萬名榮譽會員:每位榮譽會員每年只需支付一份訂閱費用,成為《看中國》網站的榮譽會員,就可以助力我們突破審查與封鎖,向至少10000位中國大陸同胞奉上獨立真實的關鍵資訊, 在危難時刻向他們發出預警,救他們於大瘟疫與其它社會危難之中。
榮譽會員

歡迎給您喜歡的作者捐助。您的愛心鼓勵就是對我們媒體的耕耘。 打賞
善举如烛《看中国》与您相约(图)

看完這篇文章您覺得

評論



加入看中國會員

捐助

看中國版權所有 Copyright © 2001 - Kanzhongg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blank
x
我們和我們的合作夥伴在我們的網站上使用Cookie等技術來個性化內容和廣告並分析我們的流量。點擊下方同意在網路上使用此技術。您要使用我們網站服務就需要接受此條款。 詳細隱私條款.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