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手術後被晾40分鐘致女嬰腦癱

發表:2010-10-0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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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鄲一家醫院的醫護人員給待產的產婦梁某做了側切手術後,將梁某「晾」在一邊長達40分鐘,結果導致女嬰出生後腦癱。記者近日從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日前對這件罕見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雙方當事人上訴,維持原審關於醫院賠償女嬰人民幣159萬元的判決。

事實:

待產婦手術後被晾40分鐘

據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2004年10月28日9時35分,梁某因宮內孕入住邯鄲一家醫院婦產科待產。 29日凌晨2時40分,醫護人員為梁某做了側切手術。 2時45分,另一產婦商某進入產房,產科醫師指示助產士為商某接產(有新聞媒體報導稱,「商某是該醫院醫護人員的熟人」—記者注)。3時20分,助產士返回為梁某接產。3時25分,梁某產下一女嬰。3時45分,女嬰入住醫院新生兒科,初診為:缺氧缺血性腦病。2005年1月25日,女嬰入住北京大學第一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智力運動發育落後。出院診斷為:智力、運動、發育落後,癲癇,缺氧缺血性腦病後遺症期。2005年11月1日北京博愛醫院診斷證明為:腦性癱瘓,痙攣型四肢癱極重度;頭小畸形;智力、語言、視覺損傷;癲癇。

鑑定:

醫療方的過失致女嬰腦癱

據悉,在原審法院審理期間,根據患方申請,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由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接生醫院在接生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程度有多大、女嬰現健康狀況與接生醫院醫療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女嬰的傷殘程度等進行鑑定。2007年8月5日,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作出司法鑑定書,鑑定結論為:醫院對產婦的接產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行為;其過失行為與新生兒缺血缺氧性腦病乃至目前的腦癱表現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方的過失參與度相對較大於患方自身因素的參與度。

據悉,2008年4月21日,雙方當事人共同指定北京明正司法鑑定中心對女嬰傷殘等級、醫療依賴、護理依賴、殘疾人輔助用具費用進行評估。北京明正司法鑑定中心於2008年5月13日作出鑑定後,又於今年4月7日作出補充鑑定,最後結論為:被鑑定人構成一級殘。

判決:

二審判決醫院賠償159萬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據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2007年8月5日及2008年11月25日作出的鑑定結論和補充鑑定意見,確認被告醫院在對梁某接產過程中存在著醫療過失行為,其過失行為與女嬰缺血缺氧性腦病乃至目前腦癱表現存在著因果關係,應認定醫療方過錯因素是導致患兒腦癱後果的主要因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醫院支付梁某及女嬰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94498.5元。

原告、被告均不服上述判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較高賠償在於給全社會以警示

根據醫院的過錯程度、受害人的損害結果以及過錯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法院判令醫院承擔了較高的賠償責任。

近年來,頻繁發生的醫療糾紛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醫療中的任何一點差錯和疏漏都可能給病人帶來不良後果。所以對每一個細微環節,醫生都應該極端負責。而現實中,像本案這樣對病人區別對待、嚴重不負責任的現象絕非個別。即使對醫院課以高額賠償也難以彌補受害人所遭受的巨大創傷。對此,司法救濟的目標遠遠不只是懲罰,更是為了警醒醫生和醫院的良知,防止悲劇的再次發生。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燕趙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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