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宋勇不犯「行賄罪」的奧秘?

作者:金世遺 發表:2011-02-02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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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勇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宋勇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人民網)

看了以上新聞,大家都知道,宋勇是因犯了受賄罪才獲刑的。換句話說,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這樣表述宋勇的犯罪事實,其意就是說,宋勇只犯受賄罪,沒犯「行賄罪」。宋勇只受下級或商人的賄,從沒向上級或更大官員行過賄。那麼,在當今中國,會發生宋勇這種「只受賄,不行賄,只賣官,不買官」的情況嗎?筆者以為,這是不可能的,因為,馬克思主義早就告訴我們,世界上的萬事萬物都是普遍聯繫的。所以宋勇從盤山縣古城子鄉知青,團委副書記升到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從無多少實權的共青團遼寧省委副書記、黨組成員,升到「財政權、人事權、罷免權」等實權在握的朝陽市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如果不靠行賄,是做不到的。

既然宋勇有行賄的事實,為何又不犯「行賄罪」呢?為瞭解開箇中之謎,筆者翻開了《刑法》,終於找到了宋勇不犯「行賄罪」的奧秘。

原來,我國刑法對「行賄罪」有特殊的規定,僅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其實,以上規定是從商業的角度來確定的,對官場這種靠行賄買官行為,刑法沒有作出規定。所以,這也是中國刑法的一個「空白」。

或許有人會問,那國家為何不修訂《刑法》,確定官場的「行賄罪」呢?筆者以為,這有三種原因:

一、官員不願、不敢、不想修訂「行賄罪」。為何?因為《刑法》是由官員來修訂的,在當前的現實情況下,大家也知道貪官的百分比是特高的,試想,如果修訂了官場 「行賄罪」,官員豈不都會犯行賄罪?既然會犯行賄罪,那麼,就會有更高的官員在受賄,就如宋勇,他行賄的對象除了比他更高的官員外,還會是誰呢?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官員又怎會去修訂「行賄罪」呢?

二、官員不想讓「蘿蔔」帶出「泥」。大家知道,行賄與受賄是相互依賴,循環往復的,因為,有人受賄了,必有人行賄,如此層層地上去,就會由基層牽出高層,撥出 「蘿蔔」帶出「泥」。而現在,不修訂「行賄罪」,只有受賄罪,那麼,情況就不一樣了。就是說,低級官員即便犯了行賄罪,《刑法》也一樣可以不去追究他的罪行,因為,一來無法可依,二來可以不了了之。換句話說,官員犯罪就可以「點到為止」,比如宋勇案,就到宋勇為止,不會再有上層官員被牽出的了。

三、行賄是為了「權」,官員又怎會「自殘」呢?大家知道,就目前官場體制來看,官位是與權錢掛鉤的,就是官越大,權越大,錢越多。所以,官員行賄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讓自己官位能升得更快,升得更高,就是讓自己的權力越來越大。試想,如果修訂了「行賄罪」,官員在升遷時就已犯下了行賄罪,豈不就是破了「陞官發財」的千年慣例?豈不就斷了貪官們的「權錢交易」之路?試問,哪個官員願意去這樣「自殘」呢?
 

来源:個人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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