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同事送行喝酒猝死 參加者各賠8千

發表:2011-05-26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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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一公司13名同事相約在一家酒店吃飯,為其中一名剛退休的同事送行,不料,其中一男子喝完白酒後次日死亡,其遺孀將同席的12名同事告上法庭索賠46萬元。昨悉,青山區法院對這起喝酒引發的民事糾紛一審判決:11名同事適當補助死者家人共8.8萬元。

54歲的韓某系青山一家公司的職工,去年1月27日下午下班後,因同處室的職工舒某即將退休,同事賀某、劉某以及韓某等一共13人,相約到青山區一家酒店吃飯為舒某送行。席間,因韓某飲用白酒及進食辣食後感覺身體不適,並出現上腹疼痛伴嘔吐現象,同事們立即就近將韓某送往普仁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韓某於次日下午死亡,其死亡醫學證明書等載明死亡原因為高血壓三期。其所在單位按規定向其家屬支付了一次性喪葬費、撫恤金等費用,他的同事們也自發捐款表達了心意。

因對丈夫死亡的賠償事宜始終無法與同桌吃飯的同事協商一致,韓某妻子黃某便帶著一雙兒女將丈夫12名同事訴至青山區法院,向他們共同索賠46萬餘元。

青山法院審理時調查到,韓某20多年前做過腎移植手術,且患有高血壓病史,有長達二十年的吸菸及飲酒史,直至其死亡前每晚都要少量飲用自製藥酒,並曾在死亡前三年內醉酒數次。

法院認為,韓某作為成年人,能夠預見自己飲酒行為的後果並加以控制,但其在明知自己身體健康狀況欠佳的情況下,仍參加聚餐並飲白酒,自身顯然存在責任。12名被告作為同事相約在一起吃飯飲酒本身沒錯,也無證據證明被告在飲酒過程中存在惡意勸酒等過錯行為,且已盡到注意和救助義務,故對韓某的死亡不應承擔責任。但韓某在與被告聚餐飲酒後死亡,造成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利益失去平衡,故參加聚餐的被告應平等適當地補償原告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青山區法院判決其中的賀某、劉某等11名同事,各人一次性補償原告經濟損失8000元,共88000元。

来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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