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鏘:「擋箭牌」、「遮羞布」與耍流氓(圖)

作者:溫鏘 發表:2011-12-02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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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擋箭牌」、「遮羞布」與耍流氓的治權下,人民只有匍伏下跪。(網路圖片/看中國配圖)

一位朋友因聚餐時談論埃及苿莉花而被國保羈押,他被抓之後跟國保講法律,國保說「涉及到國家政權的問題,你不要跟我講法律,我只跟你講政治。」於是他就跟國保講政治,說和平轉型,而該國保則說「在我這裡,我的話就是政治,你只能按我們的要求去做才符合政治。」此話與外交部發言人姜瑜所說「法律不是擋箭牌」 異曲同工。

「法律不是擋箭牌」之論,曾引起網民一片憤怒和嘲諷。「擋箭牌」論實是當局玩弄法律、踐踏人權的寫照,對中國百姓不用說了,就是他們內部也是如此。當年劉少奇面對紅衛兵的肆意凌辱,手持《憲法》做護身符,但小將們有毛的「最高指示」,《憲法》算什麼?而當年劉少奇、鄧小平因毛澤東身體原因善意地叫他不要與會時,這位「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的大暴君居然持憲法和黨章到會場興師問罪。《憲法》對他們來說是抹布,隨其所用。

一、政治問題法律化,法律問題政治化

將法律作為權鬥和打壓異己的工具,現中共政權絕不亞於毛時代,但手法比毛圓熟了很多。比如它要搞掉政治對手,一般是不會從政治上下手,而會找一個——找不到就製造一個——法律問題作由頭,將你整垮。現在中國的官場,哪個不貪腐?就算是你自己清廉,也不能保證你的部下或家人沒問題。貪腐不可怕,關鍵是你不能站錯隊。比如陳希同案、陳良宇案,他們當然都有腐敗,但收拾他們的真正原因是上層的權力之爭:陳希同對抗江澤民;陳良宇挑戰胡、溫。這是眾所周知的事。

在打壓異議人士方面也是如此,廣州的郭飛雄、北海的許坤……明明是政治問題,當局卻以莫須有的非法經營罪將他們投進大牢。人活在世上就有經濟活動,而中國制度落後,沒有完整的經濟法,因此只要你活著,就能挑出你的毛病。著名法學家滕彪,前年到福建「圍觀」三網民案開庭時,福建警方竟然在其所住的旅店房間裡 「搜出」了一包海洛因,幸虧當時有幾十名「圍觀者」在場辯誣,否則滕彪難逃非法持有毒品罪。眼下,艾未未案更是如此,審訊的內容都是政治,但安的罪名卻是 「偷稅」;「偷稅」被艾未未「借債」擋了回去,當局又扯出了「淫穢照」。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再看看他們是怎樣將法律問題玩成政治的。最有代表性的是法輪功案。凡法輪功案,當局均以《刑法》第300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來定罪。可該法條敘述得很明確,即侵害對象是法律,可是法輪功侵害了哪一部哪一條法律了?他們說,黨中央內定法輪功是邪教,是邪教當然是政治問題,政治問題涉及到國家政權,國家政權都沒了還用講法嗎?這是什麼邏輯!

二、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被精神病

在涉及敏感事件時,當局一貫的做法是:不管是否犯罪,先將人羈押起來,加之毆打、虐待、恐嚇,震懾住你,美其名曰是「防患於未然」。如果遇有外界壓力,當局就會用諸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對付異議人士。有人說中國當局現在是「對外,除了要臉之外,什麼都不要;對內,除了不要臉之外,什麼都要。」

今年二三月份,因「苿莉花」,當局抓捕了很多異議人士,但最終絕大部分都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方式放了出來。為什麼會這樣呢?當局有精明的算計。當要防患於未然的時候,管你法律不法律,逮進去再說,因為涉及國家政權。但是抓了之後,總不能將當事人都蒸發掉吧,這就面臨著兩個坎:一是要報檢察院批准逮捕、提起公訴;二是要經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但是案子進入司法,免不了要開庭,國內外媒體都會關注,這就勢必暴露中國違法濫捕、法律無保障的黑幕。

在得與失之間,經過精明的計算,當局就「巧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法律條款控制異議人士。人是放了,但是不意味著你無罪,照樣監視控制著你,國保可以隨時讓你匯報思想,寫悔過書、保證書。如果你拒絕配合,那就判你的刑。比如北京的王荔蕻案,有人透露,她被捕後,國保嚇唬她:「我們本來是很給劉曉波面子的,當時只要他答應出國,就可以不判他的刑,但他不肯,逼得我們只有判他11年。希望你不要學劉曉波。」

還有一種方式,就是用「精神病」整治人。如楊佳案,為了阻止其母親王靜梅聘請律師、接受採訪,就以精神病為名,將她強行送進北京安康醫院,直至楊佳被處決的前一天才釋放。湖北的彭寶泉只因拍攝了幾張群眾上訪的照片,就被當地公安「抓捕」,爾後「被精神病」送進精神病院;在其「承認」錯誤,並保證「顧全大局」,「不再接受媒體採訪」之後,才被從精神病院放出來。

三、你跟他講法律,他跟你耍流氓

有些案子,當局自覺理虧,但仍然繼續「玩」人。前年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的李碧雲,因參加群眾抗議村集體土地被強征,被當地公安毆傷,於是同幾個村民到省公安廳信訪。當地公安聞訊後,藉故說李碧雲之前衝擊過國家機關,五個便裝彪形大漢到省公安廳門口將李碧雲綁架到車上。不知何故,一民警有咬傷的痕跡,結果以妨害公務罪將李拘捕。但在法律上,對此定罪必須要滿足下面幾個條件:1、李碧雲衝擊過國家機關的事實存在,或李碧雲到省公安廳上訪屬犯罪行為。2、派出所抓捕訪民是依法執行職務。3、李碧雲知道這五個便裝大漢有執行公務的主體資格,且正在執行公務。4、其傷痕是李碧雲致傷的(法醫鑑定只有傷痕,並無鑑定該傷痕與李碧雲的牙齒相吻合)。因此,無論是根據刑法學的定罪理論,還是根據刑訴法的舉證規則,都不能認定李碧雲有罪。然而,檢察院的起訴書、法院的判決書只「簡單」地敘述事實,判其妨害公務罪,羈押達一年之久。這裡,「簡單敘述」是進行司法誣陷的流氓手段,否則何以有定罪的理由。

有時當局自己不方便耍流氓,就精巧地安排黑道去做。比如一些強拆遷、強征地事件,他們不便對抗議群眾直接鎮壓,就唆使開發商僱用黑道挑釁,製造事端。一旦發生衝突,公安就以所謂聚眾鬥毆、擾亂社會秩序等罪名將抗議群眾拘捕,以達到恐懾目的。典型的是山東陳光誠案。陳出獄後,從法律上講他完全是一個自由人,然而當地政府雇打手每天24小時監控陳光誠全家,不許他們出門,甚至不許孩子去上學;而外來看望陳光誠的人,則遭到他們的毆打和非法關押。並且這些打手很懂「政治」,他們不說不讓你去看陳光誠,而是說最近村裡頻頻發生盜竊事件,所以不許外人進村;而他們毆打、抓捕探訪者,則說是抓小偷,懲治盜賊。

四、絕不認錯

當局做了很多惡事壞事,並且常常是大白天下,有目共睹,但是其絕不認錯。有時,國內外反彈太大,出於需要,當局也會用「法律」這塊遮羞布掩飾一下;但是如果一旦遮掩不住,當局就橫下心,將流氓耍到底——我是流氓我怕誰?比如高智晟律師案,當局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將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執行。根據刑法對緩刑制度的規定,高智晟是判有罪,但不羈押,況且五年緩刑期也過去了,從法律上講高智晟現在完全是一自由公民了,然而儘管有國際國內的輿論壓力,當局還是不給任何理由,將高強制失蹤。

總之,對於中國政府,法律可以用來作「遮羞布」和「擋箭牌」,但在需要的時候,也可以完全將之拋棄;法律僅僅是中國政府維穩、整治對手、打壓異議人士的工具,至於如何運用,則完全看需要。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中國人權雙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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