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草案讓警方有了凍結財產的權利

發表:2011-12-27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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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事訴訟法草案星期一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允許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將犯罪嫌疑人持有的債券、股票和基金份額等列入可以查詢和凍結的財產範圍。

中國天網人權事務中心義工蒲飛表示,由於中國司法不獨立,草案一旦被通過實施將會給警方更大的濫用權力的空間,將會使政府剝奪一些政治異見人士和某些經濟人士的財產提供更大的可能。蒲飛指出,凍結債券、股票和基金等財產的手續從哪個部門出具,哪個部門主管凍結的事宜,又有誰來認證手續的合法性這些細則都沒有出臺,草案的實施將有可能為將來中國經濟上出現的狀況埋下隱患:

「從客觀角度來講,中國一些貪污腐敗官員和一些無良商人在做一些財產轉移到境外的活動,但是這種扣押是明顯不合法的。如果一旦扣押的話,以後這種行為可以擴展成為政治鬥爭,乃至鎮壓異議人士的手段。他們可以以各種理由來封存一個人的合法財產。舉個例子,在很多地方都出現過一些投資和地方政府發生種種矛盾的案件。如果這種事件再次出現,我相信地方政府的警政單位,就是公安局的監察大隊,甚至一些特別機構都會下發一個凍結財產通知書,讓商人的財產無法離開本地。但是這種情況一旦蔓延起來的話,會造成極大的財產封存案件的情況。比如說黃光裕,他幾百億財產隨時都有可能被政府凍結,這個是極為可怕的一件事。」

曾為中國首富的黃光裕去年八月底因股票內線交易被判刑14年。黃光宇雖然目前在獄中服刑。 中國有報導說,黃光裕獄中辦公,仍熱掌控和經營著他的財富帝國。

蒲飛的觀點有沒有道理?北京律師、辦有「後改革思想網」的陳永苗先生從法律角度做了進一步的闡述:

「一般來說,財產的凍結應該是屬於法院範疇。這樣的條款實際上是把法院的權力移到檢察院,這很容易造成檢察院(權力)的濫用,至於這一法律的特別措施實際上是不能由檢察院行使,就像公安機關搞勞教一樣,是不能行使的,這就把本來是屬於司法權的組成部分移到偵察權,(是)前置了。如果是法院來行使的話,就有一個基本的約束,有個程序的約束,如果是在檢察院行使的話,這個措施的條件它是沒有約束性的,這樣會給當事人的權益帶來巨大的傷害。」

中國刑事訴訟法在1979年中國改革開放伊始開始實施,1996年修訂過一次。此次草案今年8月公布,並在網上公開徵求民意一個月。現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蒲飛表示,除了極少的情況,提請到人大的東西最終都能通過: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它不是一個民意代表機構,它是一個官意代表機構,它是由官方所指定的一些人員組成為人大常委的,很多人當人大常委前根本不知道自己會進入這個篩選範圍,有些人甚至是在電視報導裡面得知自己成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所以說這種機構它批准一個官方推出的文件,從他們的角度講既合情也合理。」

針對人大是否最終能夠審議通過草案這個問題,陳永苗表示:

「這種情況有點不好說,因為沒有出現原來選舉法被刪除的一個條款,我覺得通過的概率比較大。還有一個推測就是公安局和檢察院可能和全國人大或其他部門有一個交換條款:既然放棄了本來屬於檢察院的條款,那至少要通過這個條款。」

26號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刪去了此前備受爭議的「秘密拘捕」規定。此次草案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原題目:中國刑訴法草案讓警方有了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權利

来源:自由亞洲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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