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路發起要求廢除勞教制度簽名
中國官方日前做出撤銷對湖南上訪母親唐慧的勞教決定贏得中國輿論的積極回應,這一決定同時也使中國網路掀起要求廢除勞教制度的聲浪。一年前曾致函中國人大要求立即撤銷《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杭州律師王成,上週五又將他與同事們共同撰寫的公民權利主張書貼在微博上,短短的兩三天時間內已經贏得五千多人的簽字。
王成在接受本臺採訪時表示實施於1953年的勞教制度已經不再適合今天的中國。他不僅違反中國的憲法、立法法,而且已經同今天的中國社會完全脫節。去年他與他的同事們因此上書中國人大,但是卻沒有收到任何回應。因此,他們此番想借唐慧事件再度在網上發出呼籲。希望中國當局能夠重視這一在中國國內已經成為共識的問題,盡快取消勞教制度,順應民意。
http://www.molihua.org/2012/08/blog-post_2662.html
要求立即撤銷《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公民權利主張書
作者:王成 發表於2012-08-11
要求立即撤銷《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等勞教行政法規的公民權利主張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體公民:
在《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實施即將年滿53週年之際(8月3日),我們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人,特在此一起強烈呼籲,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立即撤銷《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等勞教行政法規,主要理由如下:
一、《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等行政法規違反《憲法》,違反《立法法》等上位法,明顯無效,應立即廢除。
1、違憲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但根據現在實行的勞動教養規定,不經司法程序審判,僅由勞動教養委員會審查決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長達3年,還可延長為4年,明顯是違憲的,應該歸於無效。
2、違反上位法《立法法》、《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但現在實行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是由國務院制定,1957年8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8次會議予以批准,1957年8月3 日國務院公布後實行的,所以其只是國務院的行政法規,不是法律,效力低於法律。那麼,很明顯,在《立法法》實施後,該規定事實上已經違反了上位法《立法 法》,應該是無效的。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違反了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也應該是無效的。
二、《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等行政法規,違反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保護人權的世界潮流不合,有損國家形象。
1998年10月,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 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根據該《公約》的精神和聯合國相關解釋,所有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的決定必須通過正當程 序並由法院作出判決。中國作為崛起中的大國,理應正式批准《公約》,信守《公約》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盡快廢除《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樹立一 個真正的負責任的大國形象。
三、《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等行政法規在實踐中已經變異,淪為某些地方惡吏打壓迫害上訪、舉報公民的工具,影響極度惡劣,嚴重傷害了公民和政府的憲法關係。
進入新時期以來,中國經濟進入快速發展車道,整體實力迅速增長。與此同時,因為社會財富分配不均,社會矛盾加劇,導致各地上訪、舉報各類公職人員犯 罪的公民為數甚多。而關於上訪公民、舉報公民被勞教的報導也時有所見,其中有不少是冤案,以至於嚴重傷害了公民和政府的憲法關係。部分地方惡吏的惡行導致 政府整體公信力下降,已經動搖社會的安定,應該引起足夠重視。在這種情況下,廢除《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提升政府公信力更是成了迫在眉睫的事 情,應立即付諸行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
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許可權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條的規定: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 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我們公民,國家的主人,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下一次會議(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時,對《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等勞教行政法規進行審查,順應民意,依法立即撤銷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010年7月16日
聯署公民:王成 浙江思源崑崙律師事務所律師
身份號碼 420602197511070058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376號龍都大廈705室
註:此公民權力主張書,開放聯署簽名,不分先後。同意者請發郵件到郵箱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格式:姓名,籍貫或居住地,職業。
-------------------------------------
附件:相關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1957年8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78次會議批准,1957年8月3日國務院公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為了把游手好閑、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為了進一步維護公共秩序,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對於勞動教養問題,作如下決定:
一、對於下列幾種人應當加以收容實行勞動教養:
(1)不務正業,有流氓行為或者有盜竊、詐騙等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的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
(2)罪行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會主義的反動分子,受到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的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
(3)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內,有勞動力,但長期拒絕勞動或者破壞紀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開除處分,無生活出路的;
(4)不服從工作的分配和就業轉業的安置,或者不接受從事勞動生產的勸導,不斷地無理取鬧、妨害公務、屢教不改的。
二、勞動教養,是對於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也是對他們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
對於被勞動教養的人,應當按照其勞動成果發給適當的工資;並且可以酌量扣出其一部分工資,作為其家屬贍養費或者本人安家立業的儲備金。
被勞動教養的人,在勞動教養期間,必須遵守勞動教養機關規定的紀律,違反紀律的,應當受到行政處分,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處理。
在教育管理方面,應當採用勞動生產和政治教育相結合的方針,並且規定他們必須遵守的紀律和制度,幫助他們建立愛國守法和勞動光榮的觀念,學習勞動生產的技術,養成愛好勞動的習慣,使他們成為參加社會主義建設的自食其力的勞動者。
三、需要實行勞動教養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門,所在機關、團體、企業、學校等單位,或者家長、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或者它們委託的機關批准。
四、被勞動教養的人,在勞動教養期間,表現良好而有就業條 件的,經勞動教養機關批准,可以另行就業;原送請勞動教養的單位、家長、監護人請求領回自行負責管教的,勞動教養機關也可以酌情批准。
五、勞動教養機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建立,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批准建立。勞動教養機關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門共同負責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1979年11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1979年11月29日國務院公布施行)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民政、公安、勞動部門的負責人組成,領導和管理勞動教養的工作。
二、勞動教養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勞動教養的人。對於需要實行勞動教養的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三、勞動教養的期限為一年至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節日、星期日休息。
四、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後,就業、上學不受歧視。對勞動教養人員的家屬、子女不得歧視。
五、人民檢察院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實行監督。
来源:法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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