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之前世今生

作者:大海的女兒R 發表:2012-08-19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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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8月25日「勞動教養」藉助於肅反運動首次登上了中國的歷史舞臺。那份題為《關於徹底肅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出,「對這次運動清查出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除判處死刑的和因為罪狀較輕、坦白徹底成因為立功而應繼續留用的以外,分兩種辦法處理。一種辦法,是判刑後勞動改造。另一種辦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於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去又會增加失業的,則進行勞動教養。」

對於勞教場所,「指示」明確「各省市應即自行籌備」。全國性的勞教場所,則由內務部、公安部立即籌備設立。

1957年反右鬥爭中毛澤東提出:要搞個勞動教養條例,除了少數知名人士之外,把一些右派都搞去勞動教養。當年的8月1日,經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批准,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這被廣泛認為是勞動教養在中國實現制度化和規範化的的標誌。

1961年4月公安部在《關於當前公安工作十個具體政策問題的補充規定》中,明確勞動教養的期限是二年到三年,且由勞教機關「內部掌握」,只在收容時向本人及其家屬宣布;對表現不好的勞教人員,可以延長勞動期限。

「文革」期間公檢法被「砸爛」,勞動教養制度也隨之中止。一部分勞教人員被釋放;一部分勞教人員被轉移到監獄、勞改隊,按照罪犯進行管理。「文革」雖無勞教,卻有「牛棚」。在剝奪人身自由與強制勞動上,「牛棚」都堪稱「加強版勞教」。被關進「牛棚」的人,境遇並不比勞教更好。

「文革」後廢除勞教制度的呼聲一度高漲,但這一建議並未得到採納。相反,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於1979年12月5日正式公布了《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之所以是「補充規定」,就是對1957年《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補充。

1979年重新啟用的勞教制度第一次將勞動教養的管理和審批機構確定為「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設置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以及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之下,並由民政、公安和勞動部門的負責人組成。但實際上,真正行使勞教決定權的仍是各級公安機關。從報批、審核、決定、執行,到行政復議,都由公安機關一家負責。《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2002年6月1日正式施行)明文規定,各省級、地級公安部門「設立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作為同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審批勞動教養案件,並以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名義作出是否勞動教養的決定。勞動教養審批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本級公安機關法制部門承擔。」

1980年2月國務院公布《關於將強制勞動與收容審查兩項措施統一於勞動教養的通知》,大大擴展了勞動教養的適用對象。

1982年國務院轉發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從內容上看,「辦法」對國務院的「補充規定」作了進一步的擴展,勞教對象被放得更寬。只要實施了刑法和行政法所禁止的任何行為,而行為人的違法情節又不夠刑事處分的,從理論上都可以成為勞動教養的處罰對象。

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明確增加了三種可以適用勞動教養的情況:一是賣淫、嫖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娼的人;二是賭博以及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人;三是製作、複製、出售、出租以及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人。

1990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禁毒的決定》明確規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

1991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

1996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行政處罰法》,在所有7種法定的行政處罰中,並無「勞動教養」。這也意味著,勞教作為行政機關實施的、長時間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性措施,居然不受《行政處罰法》的調整。

2000年《立法法》頒行。作為重要的憲法性法律,《立法法》明確了「法律保留」原則,並第八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這裡的「法律」,專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而勞教制度的依據只有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並無法律。由此,關於對勞教制度提請違憲審查的呼聲再次傳出。

2006年《治安管理處罰法》出臺,勞教制度再次被迴避,但留下了一個「強制性教育措施」開放式概念。隨後,公安部通過一份批復,明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強制性教育措施」目前就是指勞動教養。

2012年1月1日《行政強製法》正式生效。該法第十條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據此,重慶市人大常委會以修法的形式,將《重慶市查禁賣淫嫖娼條例》中對賣淫嫖娼者實行勞動教養的規定予以刪除。目前,這種自我校正,基本依賴於各地的自發自覺。

迄今,俗稱「二勞改」的勞動教養已在中國存在了57年。57年來,勞教制度的最大變化,就是勞教對象的不斷被擴展。而在執行方式上,並無實質變化。最長可達4年的勞教,在懲罰力度和強度上,甚至超過了刑罰中的拘役和管制,以至於一些犯罪嫌疑人發出了「寧要勞改不要勞教」的感慨。

從勞教制度的流變來看,這是一個在法制尚不健全時代的典型產物。隨著法治建設的深入,公民意識的勃興,社會各界在廢除勞教制度上有了越來越多的共識。更多的民意在期待,這個時間表能否早些,再早些......

来源:凱迪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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