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發簡訊騷擾正室 法院判其賠償5千

發表:2012-11-19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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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與小三斷絕來往後,妻子又頻頻收到小三發來的騷擾簡訊。妻子將小三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侵害其名譽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近日,海淀法院審結此案,判令賠付妻子精神撫慰金5000元。

原告:簡訊有侮辱性

劉女士訴稱,她與王先生系夫妻關係,但王先生與張某曾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直到2011年4月,丈夫王先生才與張某斷絕來往。

自2011年10月起,劉女士手機上不斷出現來自號碼為138手機發送的信息,信息內容大部分為對張某與王先生來往期間交往情況的細節描述,使用大量淫穢用語和侮辱性語言,且發送信息數量多,時間間隔短,頻率高。

張某與王先生在來往期間,曾用身份證註冊購買138手機號碼,劉女士認為張某的行為擾亂自己正常生活,起訴請求判令停止騷擾,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被告:簡訊都是事實

張某辯稱,只是向劉女士陳述事實,且並未將該事實讓社會上其他人知曉,也未造成劉女士的社會評價降低,因此不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犯,不應承擔名譽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後,判令張某立即停止以手機簡訊方式對劉女士人格尊嚴權進行侵害的行為,張某給付劉女士精神撫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未侵犯名譽但侵害人格

雖然張某的行為不構成對劉女士名譽權的侵害,但已構成對劉女士人格尊嚴權的侵害。名譽權與人格尊嚴權在法律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類型。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各種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嚴。即使加害人通過簡訊騷擾、語言侮辱的方式在沒有第三人在場或知曉的情況下大泄私憤,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嚴,甚至並未因為語言侮辱的內容泄露而導致被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加害人也可能會承擔相應的侵權民事責任。  

原標題:小三頻繁發簡訊騷擾正室被訴 法院判其賠償5千

来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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