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政府是怎樣管理媒體的?

發表:2013-01-18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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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南方週末》改稿事件引發的「中國之春」遐想究竟會怎樣繼續發酵,引來怎樣的故事,還有待於觀察。但從這件事情上,明顯感覺到大陸的媒體傳統管制手段面臨著非改不可的處境。

怎樣管理媒體,怎樣看待媒體的意義,對通過革命獲得政權的執政當局來說,可能還有學習提升的空間,歷史上的經驗教訓,還值得重新研讀。

對於中國來說,以網際網路為代表的新媒體只有幾年時間;以報紙雜誌為代表的傳統媒體,其實也不過百年,與西方相比為時甚短。

最早的中文報紙都是外國人創辦的,至少在1894年甲午戰爭之前,真正屬於中國人創辦的報紙基本不存在。在那之前的30年洋務時期,是憑藉國家資本主義的力量獲得高速發展,社會空間被擠壓到最低限度,自由辦報對於洋務時期的中國人來說根本不可想像,是一種權利奢侈。

甲午戰敗,中國人轉身向東,學習日本,進入「維新時代」,全面釋放社會。報刊雜誌彷彿一夜之間遍佈中國,原來不知報紙雜誌為何物的中國人,很快熟練利用報紙瞭解朝政,瞭解社會,瞭解國際大勢。甚至精明的商人也知道利用報紙瞭解各地物價、市場行情,報紙很快成為中國人生活中的尋常物品。

最初引領潮流的報紙,是政治類別的,最有名的是康有為主持的《強學報》。這個報紙最初借用傳教士主持的《萬國公報》大名,是一個典型的山寨或克隆版。經教會抗議,康有為等人將這個「冒牌」的《萬國公報》更名為《強學報》。

《強學報》熱衷於議論政治,開啟了維新運動的言論新聲,貢獻極大。但由於以議論政治為主要內容,也衍生許多問題。一些守舊官僚相當惱火,只是因為報紙是個新生事物,朝廷支持,反對者只能用傳統政治手段指控康有為等人結黨營私,涉嫌經濟犯罪或貪佔,促使朝廷查禁。由此反推,晚清政府此時還沒有出臺管理報紙的律例或辦法,處於一種無法治的自然狀態。

《強學報》北京版在反對聲中關門大吉,康有為很快又在張之洞等維新大員支持下辦了一個上海版。

晚清政府還沒有弄明白怎樣管理報紙雜誌,報紙雜誌就在那幾年獲得了空前發展,除了《時務報》、《國聞報》等幾傢俱有全國影響的大報大刊,還有很多地區性的報紙雜誌,大家分別用內容分割市場。不經意間,新媒體為新知識人提供了一個前所未有的活動舞臺,從未有過的新職業。報人,成為那時許多年輕讀書人的首選,他們普遍羨慕梁啟超、嚴復這樣的知識人,以自己的筆鋒攪動天下。

維新時代的報紙雜誌是中國新媒體的初期,晚清政府還沒有來得及制定管理規則。從總體上說,政府認為報紙雜誌的正面功能大於負面影響,因而對傳媒業的發展樂觀其成。直至1898年政治變革加速,晚清政府開始考慮創辦純粹為政府發聲的官報,準備設立管理全國報刊的官報局,甚至準備為報刊立法樹規。根據管學大臣孫家鼐建議,朝廷責成康有為參照東西各國律例和中國情形,為大清制定一部「報律」。

遺憾的是,康有為的《大清報律》還沒有蹤影,中國政治在那年秋天大逆轉。康有為、梁啟超等流亡國外,譚嗣同、楊銳等六君子被殺。

又經幾年蹉跎,1901年,晚清政府在各國壓力下開始新政。中國開始全方位學習東西洋各國,報紙雜誌在這個時代獲得新機遇,各個政治派別都意識到了報紙雜誌的重要性。

報紙雜誌大發展又使立法樹規成為迫切任務。鄭觀應此時第三次修訂《盛世危言》,不失時機加上《日報》一篇,集中討論制定報律的原則和目標。

根據鄭觀應的看法,報紙雜誌的大發展使報館主筆良莠不齊,如果沒有報律,沒有規矩,執政當局或許會因噎廢食,因小事查禁報紙,阻斷朝廷耳目;外國報紙一定會藉著這些事件大肆炒作,任意誹謗中國政府打壓輿論,剝奪自由。中國人無從爭辯,這顯然是不利的。為此,鄭觀應建議朝廷參照英、日法律,盡快制定報律,准許人民自由開設報館,報館言論準則一律遵從報律。1898年中斷的新聞出版立法再次被提上日程。

此時制定報律的目的,根據汪康年的說法,不是去限制報紙雜誌的發展,而是為報紙雜誌大發展提供法律支持,報律的根本目標是准許人民自由辦報,報館言論行為一律以報律為依歸。汪康年說,報律頒布還有一個好處,那些擔心朝廷隨意查處而掛上洋人招牌,尋求外國人保護的假合資報紙,必將隨著報律頒布而回歸,忠於國家的言論必將越來越多。

晚清新政到了1906年轉化為預備立憲。所有主張立憲的人都知道集會、言論、出版是憲政的基本標誌和要求。沒有言論、出版自由,不可能實行憲政。憲政必須保證人民享有這些權利。

根據這些原則,晚清政府在隨後幾年相繼頒布了幾個相關聯的法規。主要有1906年頒布的《大清印刷物專律》、《報章應守規則》;1907年頒布的《報館暫行條規》;1908年的《大清報律》和1911年的《欽定報律》。這些律條大致構成了晚清的新聞出版法律體系。

實事求是地說,這些法規全面吸收了西方近代新聞法規的基本精神,全面移植西方各國對報館的管理經驗,而不是從頭開始,漸漸摸索。

此時制定的新聞出版法規,在政策目標上希望適度放開言論空間,落實人民基本權利,有助於憲政改革進行,有助於政治透明化。但是,正如所有社會都信奉的,自由不是無限度,更不能侵害別人權利,所以此時頒布的幾部法律,都明確給報館劃出自由言論的邊界:一是不能輕易、輕浮議論宮廷。這畢竟牽涉國家安全、元首尊嚴。這也是一般憲政國家的共同準則。二是不得立論怪異,不得妖言惑眾,歪理邪說;三是不得有意攻訐,製造事端;四是不得有償新聞,妄受賄賂。

《大清報律》的頒布為混亂的文化市場、意識形態找到了管理憑藉,人民自願自由創辦報紙的權利得到了落實。新報新刊立案註冊非常方便,想辦報的只要按照規定向民政部提交資料,在一個規定時間就能得到同意的最終批復。報律的功能是讓想辦報的人能如願以償,不是藉著法律遏制辦報。

對於違禁報紙的處罰,一般由民政部奉諭或自行通過各省督撫、警察機關進行查禁。查禁內容主要為違背事實,泄露機密,危害國家安全,蔑視王章,違背報律,或擔心引起外交糾紛等。但凡出現這類問題,民政部探訪局、閱報處、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都有負責檢查的責任。

根據《大清報律》,負責檢查的這幾個機關並不享有處罰的權力,對於違反報律的案件,依照規定應由民政部向京師或各地審判廳提出,由審判廳獨立行使審判權。如此,晚清政府將過去檢查權、糾察權、審判權、處罰權混亂不堪的關係真正理順,向一個成熟的憲政國家邁出了一大步。

来源:中國事務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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