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致玉溪法院的公开信
原案控诉人——起诉上诉申诉诉不胜数白诉万状千数时日诉也数不尽成为社会公案诉朝数代无限捐稿讨法檄文昭示天下言责自负人胡庭良 ,男,1954年4月11日生,汉族,原住云南省澄江县凤麓镇景宁街25号。(0877—6919491)
原案被控诉人——被告被申诉人:谢长生;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澄江县凤麓镇景宁街26号。
原案案由:
控诉人因住宅实体物权受到被告人侵犯而请求法律保护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玉民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和(2002)玉民监字第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 特向有关政法的领导层作情况反映,并向法律专家学者咨询请教,还向主管部门继续申诉。
原案控诉目的:
准确界定原案中守法者与违法者。辩明论清有关国家法律上的大是大非。请求落实有法必依,依法纠错,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要求处以被告人违约违法责任,拆除其违法侵权建筑,拆除其在我房屋上的排泄管和用水管。恢复原样,“保持原状”。寻找公道,追求真理。依宪治民,敬法如山。以此捍卫国法神圣之威信和尊严。
原案控诉事实:
2000年5月,被告人谢长生违反《民法通则》,将我住宅房檐
那么,邢景生参与依法正义维权事,反遭
法律名义下的迫害事,上级领导就应依法纠正!
如果《宪法》规定: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律条是真的。
那,保定市公安局自编的“十二不准”就是违宪行为!
如果刑讼法规定的“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是真的
那么,胡编乱造假案情的公安人员就是罪犯
证据网址:http://www.xing1946.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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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本来就是文明的反面,是人类的祸水,不存在“不知道怎么去做”,是本性不允许他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