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理性交流,拒絕謾罵。限3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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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樓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无非是法院在搞程序游戏,坚持,一定能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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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北京市政法委书记强卫的第二封公开信

    我叫于逢泉,1946年生,香港居民。我还是要重申:我是你迫害的众多人中的一个。这是向全体正直的港民证实身份。

    北京派人到深圳了,我也去同你的部下会面了,我表示了诚意!但是我并没有得到任何肯定的承诺。惟一感觉到来人见我的目的是不要我(冲动)!我真的不是冲动。从案发到现在16年多了呀!!这16年在人的一生中是什么概念??你明白吗?你理解吗?你体会得到吗?让我如何相信呢?

    还是一句老话:善恶到头终有报!我从1994年11月10日国际仲裁裁决一直等到1998年9月18日,你却以一纸(中止执行)而压住不办了!这其中的的原因,你是心知肚明,你为虎作伥这么多年,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96)413号文件而不顾,拒不执行最高法院的法令,维护被执行方――北京东星进出口公司的利益,使得我赢了官司得不到执行,让涉外国际仲裁成为一张废纸,这就是你的“为民作主”吗?

    1994年11月10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我公司与北京东星技术进出口公司来料加工合同纠纷案作出了(94)贸仲字第5513号终局裁决书。裁决北京东星技术进出口公司应在1994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我公司款项总计911547.88美元和119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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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荫权先生阁下:

    立法委各位先生:

    你们好!

    我是于逢泉,香港身份证号:H310577(8)。

    在党中央召开六中全会之际,本意是不想在此时此刻给你们添堵!可是我实在是无奈呀。

    面对北京市司法领域的贪瘸严重局面,我个人的力量已无能力对抗他们。我从45岁壮年一直抗争到今天的61岁了!太残酷了!

    我从90年初事发到94年11月10日国际仲裁裁决,我的权益就已经是合法了(见光盘中:国际仲裁书)。可到了北京市一中院执行阶段就被压制不执行至今。原因很清楚:被执行方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直属进出口窗口单位:东星技术进出口公司(是那个年代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单位)。1996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经过对本案的专门审定,确以国际仲裁有效。并正式向北京市高院下达1996年413号文件。限期60天内执行完毕!可笑的是北京市法的法官先说根本没收到,后又说可能中途丢了。当最高院重新下发此文件时,已经过了60天限期!没收到、丢了!这种借口都说得出来!我曾提供给法院的执行线索都被露给了被执行方,逃离了!一直追索到1998年。我得到的是:因无财产可执行的(中止执行裁定书)(见光盘中中止裁定书)。

    十几年过去了,这十几年在人的一生中是什么概念!!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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