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不要一篙子打死一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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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比较符合逻辑的结论:
1、“强奸”事件有可能真实发生,但并不能确定是“强奸”,其中不排除有石某为了某种利益自愿与杜发生性行为的可能性;
2、在利用“强奸”事件没有达成利益的情况下,石某(或其家人)将事件改头换面,公之于众;
3、“强奸”事件本身应当是一个圈套,否则何来开房实录和电话录音?
4、最后的交待材料是枪手写出的,而石某仅仅是将材料抄写了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