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把“不和谐因素”放出来就是贪官的最大“恩赐”了!
河南省企业军转干部行政集团诉讼原告起诉原国家人事部一案,原告已于2010年12月25日将《行政诉讼状》通过国内特快传递邮件送达贵院,然而迄今为止,贵院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依法予以受理立案,又未依法作出裁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07]5号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稳定性,注意政策之间的关联性”,“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按政策解决”。
根据贵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规定:“要坚决清除限制行政受理的各种‘土政策’,拒绝受理某类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不得在法律之外另行规定限制当事人起诉的其他条件;要正确处理起诉和胜诉权的关系,不能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正确处理诉前调解和立案审理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为妨碍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附加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理,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切盼,最高F院切实依法保护原告的诉权,依法对本案公开受理、开庭审理、宣判裁决结果。
行政集团诉讼代表:
马根义 郑州市卫生路31号院 邮编 450053 电话 13838020426
袁云雨 洛阳市涧西区1号街房 电话0379-64976594
牛振堂 南阳市北岩根街80号 邮编 473000
代 学 平顶山市科技街1号楼 邮编467000 电话 13137763890
闫家信 新乡市黄河大道1-1 邮编453003 电话13419889417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