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决审判权并不掌握在法官手中,而是应该掌握在公民审判团手中(这是“民主”在司法领域里的体现)。
法官只是司法程序的主持者,职责是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司法程序的规范、公正。
当然法官必须应该具备专业法律知识背景,但是这并不是决定一个国家、社会是否是“法治”社会的根本、关键因素。
也就是说,造成中共国不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根本原因不是法官没有法律知识背景的问题,而是因为中共国是一个独裁、专制、“党(的统治者作)主”国家,而不是一个民主国家,立法、司法都掌握在中共(的统治者)手中,而不掌握在人民手中,中共(的统治者)这少数人的意志主宰着这个国家的一切,决定着人民的命运,而不是人民的意志决定自己的命运。
这就是“独裁”、“人治(官治)”与“民主”、“法治”的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