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现代文明国家社会(美欧澳、日韩台等)是民主、法治社会。
“法治”的本质,不是像我们很多人传统概念上的,说有了法律条款,官方、法官按照法律条款断案就是“法治”,这还是“官治”、“独裁”。
“法治”的本质是“公治”、“民治”、“众治”,就是让每个个体都受到公众力量的约束。
只有每个个体(特别是拥有公权力的执政者)的主观意志不能决定、左右司法审判裁决结果,才是真正的法治;
如果个人(特别是拥有公权力的执政者)的主观意志可以决定、左右司法裁决结果,可以决定依法还是不依法,那就不是法治,那还是官治、独裁。
真正的“法治”体现在:
1.民主立法:
民选民意立法代言人(国会立法议员、省议会立法议员、市议会立法议员)代表选民制定法律。
2.民主、独立司法:
不是法官,而是公民审判团拥有司法审判裁决权;
民选法官(法官不拥有司法审判裁决权,法官职责只是维持法庭秩序、主持司法程序,保障司法审判过程的公正、合法)。
“严打”是改革设计师邓小平亲自提出的。
大量的妇女在那时被绝育,以国策为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