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宪政国家设立的宪法监督机构起作用的前提是:
1.军队国家化、军队非党化、军队非政治化。
军队属于国家、全体国民,不属于任何党派、组织、团体、个人。
军队的职责是对外防御,保卫国民,不参与国内政治事务。
2.组党自由,多党平等竞争,由民众按自己的意志票选出民意立法代言人(国会议员、省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行政代理人(总统、省长、市长)。
没有这两个前提条件,在共党一党专制、“党指挥枪”、“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前提下,光光设立一个宪法监督机构是起不了实质作用的,只能象人大、政协、8个所谓的“民主党派”一样,沦为又一个政治花瓶。
就像几年前胡温搞的弱智的“预防腐败局”一样,除了让组织、机构变得更加庞大之外,不可能起到实质作用,只能沦为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