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销国家税务总局。将原国家税务总局职能并入财政部。在地方则取消地方税务局。
2.撤销国家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安监总局和药监局。将原国家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安监总局与卫生部下属的药监局合并,重新组建并定名为国家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总局。
3.撤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体育总局。将原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体育总局并入文化部。
4.撤销国家统计局。原国家统计局并入发改委。
5.撤销国家林业局。原国家林业局并入农业部。
6.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原知识产权局并入教育科学部。
7.撤销国家旅游局、文物管理局。原国家旅游局和文物管理局并入文化部。
8.撤销国家宗教事务局。原国家宗教事务局与国家民委合并;国务院侨办、港澳办、台办并入,重新组建并定名为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9.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防腐局并入监察部,成为监察部下属的国家局。
10.合并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组建国家金融业监督管理总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
11.计生和卫生部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