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必须要实现民主、法治(法治的实质是:公治、众治、民治)。
怎样是真正的“法治”?
1.民主立法。
多党竞选,公众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自主地从参加竞选的各政党的候选人中选出民意立法代言人:国会议员、省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
由议员组成的议会代表广大公众行使立法权,制订法律法案。
某些法律法案需要公众投票公决。
2.民主司法。
不是法官,而是公民审判团拥有司法审判裁决权。
公民审判团由随机选出的一定数量规模的公民组成。
法官没有司法审判裁决权,法官的职责是:主持司法程序,维持法庭秩序,保证司法程序、司法过程的合法性,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
民选法官:国家法院法官、省法院法官、市法院法官。
纸币要以政府信用为担保才能存在和发行,如果出现银行挤兑,意味着全体国民对于现行统治者的失望和背弃。
司法者,私法也!三大基本法:领导的看法、领导的说法、领导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