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并不存在违宪的问题。
宪法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党领导一切!
人大也在党的领导之下!人大那伙人也都是党的人!听从党的领导!
人大和法院、监察院、官府(即所谓的“政府”)、政协(8个花瓶“民主”党派)、军队等等实际上统统都是党的分支机构、部门!
全都代表、维护党的利益!!
全都与人民无关!!!
全都代表、维护党的利益!!
全都与人民无关!!!
全都不代表人民的利益!!!
全都与人民为敌!!!
全都是人民的敌对势力!!!
全都是骑压在人民身上的统治者、压迫者、剥削者、官老爷、寄生虫、吸血鬼、骗子、阴谋家、土匪流氓恶棍!!!
控告人:江西省景德镇市解放桥20号产权人杨锦椿遗孀张文英,身份证360203193802252521,无固定住处
被控告人:江西省景德镇市国企焦化集团蔡景章(法人)
江西省景德镇市房管局主任邵福安
江西省景德镇市国企焦化集团李新元、胡孚生、黄兴明
我家市解放桥20号是两间临街陶瓷店面,面积136.04平方米,年收租金5万元,黄金地段一类区。在2003年拆迁办负责人(即被控告人)在没有看到产权人杨锦椿的授权委托书,在明知国家政策的情况下,私下故意勾结非产权人欧阳景,由他冒用产权人杨锦椿之各签订了我家的店面补偿协议,并以此虚假的无效合同,对我家违法强拆,给我家造成了当年160万元的财产损失。本可以过着幸福生活的二老,却因焦化的非法拆迁,落得无家可归,逼得产权人杨锦椿气急成癌、含恨而逝!焦化集团的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 依据305号令第10条规定,房屋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而邵福安是房管局的干部,公然接受拆迁委托,并成为拆迁人;
二、 依据景(2002)102号文件第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我家的拆迁补偿协议是由被控告人与非产权人欧阳景相互勾结,由欧阳景冒用产权人杨锦椿之名签订的;
三、 依据景(2002)102号文第4条规定,拆除非住宅房屋,要有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分户列表。而我家店面没进行任何评估,没有评估公司、没有评估师,更没有经过我们被拆迁人;
四、 305号令第7条规定,手续齐全,要经过审核才能颁发许可证。而此许可证上面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方案、没有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五、 依据景(2001)8号文,土地补偿基准价,商业补偿为2146,而我家合同的土地补偿只有108元/平方米,远远低于政府文件规定的价格;
六、 依据305号令第24条,我家的补偿款为170万元,而拆迁人只履行10万元。我家的合同的约定为(第1页第5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问题订立如下协议。而拆迁人不按合同的约定去履行合同的义务;
七、 依据(2002)102号文,拆迁是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而我家经过了拆迁之后,由幸福的小康生活跌落到无家可归的地步。
综上所述,焦化集团此次广场南路的拆迁与国务院、省、市颁布的拆迁条例、拆迁政策等精神是严重地脱离,与拆迁政策规定的有关程序完全背道而驰。所以焦化集团实属非法拆迁的,焦化集团就是利用非法拆迁来抢夺老百姓的财产的!!!
我们多次向领导反映焦化集团此次拆迁的严重腐败!但市政府、市委领导不查、不纠、不作为,包庇罪犯!我们老百姓连自己的合法财产都不能维护,又怎么能去实现习总书记的讲话,怎么去实现中国梦???20013年11月20日电话:1829681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