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二十世紀伊始,四十餘年間,再經舉世大戰,人命草芥,情難以堪。故二戰以降,聯合國立,草議宣言,明定人權,以保蒼生,護萬民之自由。民國三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聯合國諸邦會於巴黎,約此宣言,正立於世。
其文凡三十條,分四大域。首條言「宗旨」、次條言「平等原則」、三至廿一條言「公民政治權利」、廿二條以降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自宣言約立以降,逢十二月十日,皆稱「世界人權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