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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中国网友
    1樓
    儒家思想太重。是為極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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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樓
    初,登州奏有婦阿云,母服中聘於韋,惡韋醜陋,謀殺不死。按問欲舉,自首。審 刑 院、大理寺論死,用違律為婚奏裁,敕貸其死。知登州許遵奏,引律「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以謀為所因,當用按問欲舉條減二等。 刑 部定如審 刑 、大理。時遵方召判大理,御史臺劾遵,而遵不伏,請下兩制議。乃令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二人議不同,遂各為奏。光議是 刑 部,安石議是遵,詔從安石所議。而御史中丞滕甫猶請再選官定議,御史錢顗請罷遵大理,詔送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重定。公著等議如安石,制曰「可」。於是法官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皆論奏公著等所議為不當。又詔安石與法官集議,反覆論難。 明年二月庚子,詔:「今後謀殺人自首,並奏聽敕裁。」是月,除安石參知政事,於是奏以為:「律意,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若已殺,從故殺法,則為首者必死,不須奏裁;為從者自有編敕奏裁之文,不須復立新制。」與唐介等數爭議帝前,卒從安石議。復詔:「自今並以去年七月詔書從事。」判 刑 部劉述等又請中書、樞密院合議,中丞 呂誨、御史劉琦錢顗皆請如述奏,下之二府。帝以為律文甚明,不須合議。而曾公亮等皆以博盡同異、厭塞言者為無傷,乃以眾議付樞密院。文彥博以為:「殺傷者,欲殺而傷也,即已殺者不可首。」呂公弼以為:「殺傷於律不可首。請自今已殺傷依律,其從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陳升之、韓絳議與安石略同。會
    富弼入相,帝令弼議,而以疾病,久之弗議。至是乃決,而弼在告,不預也。《宋史》之《卷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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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樓
    看来司马光是个小人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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