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家强制租赁未能改变房屋所有权
5.经租房主丧失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
6.落实《物权法》必须将经租房返还
依据宪法尽快解决1958年被国家无偿收归国有的“经租房”是维护国家宪法和物权法的权威,尊重国家公信力,
维护社会稳定,凝聚人民群众的大事
经租房是产生于1958年的我国对于城市居民私有出租房屋的国家统一经营租赁,这种国家统一经租的行为虽然具有民事契约行为的外表,但实际上是掺杂了太多的国家公权力的强制性而最终成为一种无效的民事契约行为。特别是在当代中国,城市房地产投资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点,强调对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特别是大宗不动产得到保护则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二.正确认识、积极化解“经租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政治意义
1.“对私有房产的改造”是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典型错误
2.化解“经租房问题”的几个典型案例
3.这些成功案例给我们带来的思考
三.经租房返还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1.经租房维持现状产生严重弊端
2.所有权不明限制了房屋交易
3.旧城改造加速经租房问题矛盾激化
4.经租房的存在与现状社会发展潮流相饽
5.经租房返还具有充分正当性
6.经租房是对城市居民私有住房的非制度化剥夺
7.返还产权人经租房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宪法之权威的要求
四.经租房返还具有充分合法性
五.经租房所有权国有化效力的争议
1.建国初期实行私房改造时,经租房的所有权并非转移
2.经租房权属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