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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2.
    第19條.暴動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暴動〞,據中共國詞典解釋;階級或集團為了破壞當時的政治制度、社會秩序而採取的武裝行動。
    而香港公安條例將〝暴動〞定義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
    然而暴動罪行嚴重,舉證必須十分嚴謹才符合法律精神。
    因破壞社會安寧有大小輕重之分,與警方衝突不等同破壞社會安寧。
    所以彭寶琴必須提出不可質疑的證據證明旺角大規模的警民衝突就是暴動。
    但彭寶琴並無提出這樣的證據。 
    即是彭寶琴將參與警民衝突的人判以暴動罪就是騙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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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權
    2樓
    1.
    高等法院法官彭寶琴就是騙子!
    理由是彭寶琴並無提出證據證明旺角發生大規模的警民衝突就是暴動。
    香港公安條例;
    第18條.非法集結
    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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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權
    3樓
    香港當今的境況是讀法律的人上到法庭不懂辯論,更無能力分辨香港的法官是否係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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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權
    4樓
    請参考2005年韓農與香港警方大規模衝突事件,就可證明大規模警民衝突並不等同破壞社會安寧,亦即不等同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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