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民事案的判决,受益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第三者 - 微信程序的所有者,腾讯公司。此案的判决为通过微信做金融交易开了绿灯,是司法侵入执法权的一个案例,以为“金融交易”的审批权是属于执法部门而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