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有罪? 河南省唐河五名上访村民被判刑调查

发表:2003-04-09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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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上访群众被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刑的案例,已发生过多起,每次都引起不小的波澜。去年底,河南省唐河县法院判处5位上访农民刑罚引起的争议,至今仍沸沸扬扬。

从去年10月11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上屯镇张清寨村5位上访村民2年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来,有关村民上访构不构成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息。5位被一审判刑的村民已提出上诉,张清寨的不少村民也在到处为他们申诉。事实情况究竟如何?

县检察院:上访村民
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02年5月14日,为了反映本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张清寨村农民谢连生、谢志法、张胜等三人,到北京、郑州等地上访。河南省民政厅接访后,要求唐河县“村委会换届领导小组”尽快给予处理。21日,谢志法等人到唐河县民政局,转交省民政厅的信访文件,并要求尽快安排重新选举。县公安局有关人员闻讯后,在离民政局不到200米远的地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将上访代表谢志法、张明才刑事拘留。

在此之前的5月18日,唐河县有关部门以“来镇政府商量解决问题”为由,将群众上访代表岳春栓、谢长明刑事拘留。此后,又将另一名上访农民王海洲抓获。

6月4日、5日,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将岳春栓、张明才、谢志法等5名上访群众批准逮捕,继而于9月6日,向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5名上访群众的涉嫌犯罪事实有以下几项:

--2001年4月22日,唐河县上屯镇党委副书记贾明和及副镇长常群山根据组织安排,到该镇张清寨村布置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8月21日晚,被告人岳春栓、张明才、谢志法、王海洲及该村村民谢连生(批捕在逃)5人在岳春栓家商议第二天组织群众到上屯镇政府,迫使镇政府照他们的意思进行选举。8月22日上午,被告人岳春栓一人先到镇政府打探消息,被告人张明才、谢志法、王海洲及谢连生在该村组织不明真相群众200余人,分乘九辆拖拉机到达上屯镇人民政府院内。他们大喊大叫,拥进镇主要领导办公室,对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围攻、殴打。一直闹到下午六点多钟才离去,致使镇政府正常的工作无法进行。
--2002年4月26日晚,被告人岳春栓、谢志法、张明才及谢连生5人在岳春栓家开会,商议29日组织群众到上屯镇人民政府,迫使政府答应他们的无理要求,并对如何组织群众进行了明确分工。4月29日上午,被告人岳春栓、谢志法等人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300余人,分乘29辆拖拉机,来到上屯镇人民政府院内,用拖拉机堵住镇政府大门,在院内敲锣打鼓,用高音喇叭乱喊,围攻镇政府及党委主要负责人,占据办公室,被告人谢长明积极参加,对群众进行煽动并登记。直到下午一时许,当他们提出分村的要求被拒绝后,被告人谢长明又伙同谢连生、岳春栓等人,煽动群众分乘拖拉机到中共唐河县委,并提前到有关路口阻止群众回村。当天下午,被告人岳春栓、谢长明等人煽动群众到中共唐河县委,并提前到有关路口,阻止群众回村。当天下午,被告人岳春栓、谢长明等人,煽动群众用拖拉机堵住唐河县委机关大门,并在门口敲锣打鼓,起哄,谩骂,直到下午七时许才离去。致使当日上屯镇政府及中共唐河县委机关正常工作无法进行。

综上所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岳春栓、张明才、谢志法、王海洲聚众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无法进行;被告人谢长明积极参加,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0条第一款、第25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
  
张清寨村群众:上访事出有因

张清寨村群众群众及党员认为,岳春栓等人上访是因为该村村级财务不清、村委换届选举不成功,要求上级重新组织选举,理由正当,目的合法,虽然其集体上访方式欠妥,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后果,但其主观上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不能简单地以犯罪论处。

该村村民谢富林、张胜等人告诉记者,因为农民负担重、村级财务不公开等问题,自1998年起,该村群众多次到有关部门集体上访。在上级机关的督促下,县、乡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对张清寨村财务进行了清理,查出村委乱发奖金补贴、多记支出少记收入、重复支出等各种违纪款5.25万元,并将多收农民的数十万元提留款进行了退赔。原任村支书、村委主任也因此辞了职。据曾当选村支部委员的张胜介绍,针对当时村里的实际情况,县乡党委、政府及时提出了边选举、边清财、边发展的“治乱”思路,决定在张清寨村实行民主选举,进行村民自治。

第一次选举定在2001年4月22日。据当时在场的村民王玉顺介绍,全村13个村民组分别投票,每组一个票箱,乡村各派代表负责监票。选举快要结束的时候,负责在三组监票的乡干部鲁学安,在选票没有开始统计之前,突然把票箱抱离现场,向里面乱塞选票。王玉顺等人对此提出异议,在选举现场负责的副镇长常群山说,鲁学安请示过了。乡干部擅自抱走票箱的行为,引起了在场群众的不满,干群双方发生争执。最后,上屯镇党委宣布此次选举无效。但对破坏选举的责任人,一直没有处理。

2001年8月22日,全村的选民不顾秋季大忙,早早聚集在村小学校园等待选举。结果快到中午了,乡里还没有一个人来主持。经多次询问,一名村干部说,因为时机不成熟,乡领导让暂停选举。一些群众感到上当受骗,纷纷开上自己家的拖拉机,到上屯镇政府上访,要求给个“说法”。

在群众的一再要求下,2002年4月24日,上屯镇党委领导带领有关工作人员到张清寨村,再次组织村民进行换届选举。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此次选举实行户选制,按程序先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据参与选举的村民介绍,张清寨村应到会户数610户,实到481户,最后收到选票382张,其中有效票379张,作废选票3张。负责组织选举的朱镇长当场宣布,未参加投票的99户按弃权对待,选举有效。结果报民政局批准后再组织正式选举。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还将此次选举过程录了像。

但随后,镇政府就以“参会的户的代表没有超过本村2/3以上的户”为由,宣布此次选举无效。4月29日,岳春栓、谢志法、王海洲等300余名群众,到上屯镇政府上访,要求对多次选举不成功的原因进行调查,并要求分村。一些群众还带了锣鼓。因为对镇领导答复不满意,一部分群众又到唐河县委上访。造成当天唐河县委大门关闭,门口无法正常通行。

此后,该村群众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委托谢志法、谢连生、张胜等三人为代表,到北京和郑州上访,反映张清寨村村民选举中存在的问题。河南省民政厅5月20日作了批复,要求唐河县“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处理。

5月21日,张明才、谢志法到县民政局转呈省民政厅批复时,被唐河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犯罪”刑事拘留。被关押期间,这几名上访群众代表还被拉到全县各乡镇,进行游街示众。

县法院:罪名成立

2002年9月12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上访者是否应该判刑”,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岳春栓、谢志法、张明才、王海洲等人多次组织群众集体上访,用拖拉机堵住镇政府及县委机关的大门,并在大门口敲锣打鼓,起哄,谩骂,致使有关部门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应予严惩。

岳春栓的辩护人、南阳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国顺认为:张清寨村连续数次换届选举不成功,村委工作陷入瘫痪状态。部分群众出于对共同利益的关心,集体到上级有关部门上访,理由正当,目的合法,不是无理纠缠,更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即使群众在上访过程中出现了过激言行,导致场面暂时失控,客观上也属一种不能预见的过失行为,没有证据证明是岳春栓等人故意指使。

陈国顺认为,岳春栓主观上没有聚众闹事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法庭辩护时,张明才的辩护人张向民指出,通过阅卷以及庭审中相关证据的出示、质证,起诉书指控的以下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2001年4月22日选举不成功,不是起诉书所称“种种原因”,而是“一种原因”,即该镇纪检副书记鲁学安、三组组长郑新和、会计刘明友选举作弊,被群众当场发现,且上级机关已认定此次选举无效。这也是以后造成群众为选举上访的原因。

2、起诉书称2001年8月21日晚商议后,迫使镇政府照他们的意思选举,事实不清。“他们的意思”到底是什么?公诉机关始终不能说明,且举不出任何证据。

3、起诉书称:组织“不明真相”的群众,那么什么是“真相”?因为只有先有“真相”,才有“不明真相”。对此,公诉机关仍不能说明,相反,有证据证明群众都知道上访是为了反映选举问题。

4、对于起诉书所称围攻领导,占据办公室,不能成立。因为政府领导在办公室接待上访群众代表,到上访群众中宣传、解释有关政策,既是其工作职责,又符合客观实际,因为作为人民政府的领导,不可能对上访群众不管不问。

5、关于起诉书所称大喊大叫、围攻、殴打、敲锣打鼓、高音喇叭乱喊、起哄、谩骂等,一是仅有政府工作人员一面之词,有片面性,未能全面、客观取证。二是被告当庭否认。

在庭审中,张明才等被告人还提出,群众上访基本上是按《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虽然有时人数较多,秩序较乱,但不存在起哄、谩骂现象,更没有围攻、殴打干部。当时政府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了录像,可以调取现场录像资料进行质证。公诉人也向法庭提供了录像资料。但法庭一直没有对录像资料进行出示和质证。   

10月11日,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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