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结婚法问题仍多

发表:2003-08-20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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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时报焱桦8月20日报道,"新条例是不强制婚检了,但规定结婚人证明不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怎么证明?还不是得拿个医院证明才成,要是没人管管收费那么黑的妇幼保健院,要结婚的不是照样挨宰?"虽说这只是市民一句牢骚话,但确实反映了新婚姻登记条例背后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只是其中之一而已。
婚检需要"区别对待"?

新条例下的婚前体检形为"自主",实为"强制",此话怎讲?因为新条例虽未硬性规定要婚检,但规定要出具未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证明才能登记,也就是说医院证明仍是结婚登记的必须"通行证",但这张通行证实在不好拿,一位网民就讲诉了自己的婚检故事:

"我当年办婚检前,太太和我同属一个大型集团公司,公司在市级医院检刚正规体检过。去登记时,区民政局告我们,他们不承认非婚检医院的体检结果,就算在原有体检结果的基础上增加部分体检专案也不被接受!!我们就去了一家区属的可以办婚检的医院检查,其实除了多加一项生殖检查外,和体检的专案基本上一样,检查费用260多元。再拿到民政局,民政局说不是在他们区'承认'的那家医院婚检的,在另一个区有效,在本区无效!?原来各区还分了势力范围!没辙,又花了近300元办婚检,一个月内被抽血3次!办证时,又收了100多元,用于购买纪念卡、医学书籍、教育光碟。"像这样婚检机构检查程式繁琐、收费混乱、划分势力范围、捆绑收费已是旧闻,已成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另外,婚检还涉及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婚检是否应该"区别对待"问题。婚检毕竟需要一定时间和费用,即使在强制婚检时期,仍然有很多青年因为各种原因设法逃避婚检,何况手头紧张的农村青年?这就涉及到,是否应该"区别对待"对优生"有意识人群"与"无意识人群",两者该如何划分,如何对待的问题,是该按城市和农村人口划分,还是另有标准。"那么是否该出台农村实行免费婚检,对相对有能力负担婚检的城市居民实行有偿婚检,但还是那句话,收费要合理、方便,"有网民就建议。

个人签字声明正身方法不明

同样,新条例虽取消了结婚登记出具单位证明,若结婚一方是港澳台居民还好说,出具本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外加一份"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即可,但内地居民呢?是否意味着仍需单位一纸证明抑或请公证机构公证,新法并未就此做详细说明,缺乏对这方面资料正身的指引。而以现在国人的保护个人权益以及法律意识而言,很多民众恐怕还只能要"求"回单位,终于还是重回单位证明的老路。

缺乏关注弱势群体权益

这些都是可以结婚的幸运大多数人所关注的问题,但新结婚登记条例似乎漠视弱势群体结婚的权益。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禁止同性之间结婚,中国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给同性恋者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使得这些社会弱势群体大呼:"同性结婚碍着谁了?"有异性恋的网民就为争取这类弱势群体权益而大声疾呼:"这是怎么啦,初一看发现那么多人鄙视同性恋,难道同性恋有罪吗? 同样是公民,只不过性取向不同罢了,这个社会应该崇尚公平才对啊!顺便说一句,我不是同性恋者。"

有社会学家指出,社会的多元性决定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一个社会的包容力反应其进步程度。有人甚至问道:"国家一边提倡不歧视同性恋者,但不让同性恋者结婚难道不是一种歧视行为?新条例这样定是否默认了这种'少数服从多数,多数漠视少数'行为逻辑?"

优生牺牲特殊患者结婚的权力?

社会上还有另一种弱势群体就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者,他们能否结婚问题也引起相当大争议。新条例仍明确规定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条例中并未具体注明患哪些疾病的人不予结婚登记。

再者,虽然在新条例出台前,国家对某些恶性传染病、遗传病、神经病人是明令禁止结婚,但由于时代变迁,人们身体素质不同与以往,出现一些新的疾病也该考虑加入婚检范畴,这样婚检才能"有的放矢"。但这也就触及到某些人的权力,有人说:"婚检对于一些遗传性疾病是根本查不来的!还有肝炎等有这么多感染者,难道到不准他们结婚吗?只要别人自愿又有何仿。"国家优生是否必须以牺牲少数人权利为代价?

新条例暴露司法漏洞

此外,新《婚姻登记条例》也暴露了中国内地法规制定尚有待健全。新条例出台后有心人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1995年6月1日起施行。)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取消对婚检的强制要求,违反了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严重违法。依中国"宪法"、"立法法"法律规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效力不仅低于法律,且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即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而现在,新《婚姻登记条例》在事先没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情况下出台了,出现条例与法规相悖的现象,暴露了中国法规条例制定上的漏洞。

另外,有意见提出:"原来的重婚罪是在刑法中规定的,应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不知何故,现在是受害人,自诉,不诉不追究。应该改为检察院公诉即可。有重婚的没有受到追究,是检察院的怠忽职守?"这些问题都说的不无道理,值得有关人士关注。

军婚、再婚问题未提及

最后,条例中还有些尚为提及、但民众确有疑问的地方:"条例怎么没有关于军人的结婚的条款?军人结婚带什么证件?""再婚时需要离婚证吗?如果和第一次结婚的人使用同一条款,用条例的第五条,也就是说可以不用离婚证了?那离婚证有又什么实际用途和意义呢? "新条例显然仍需完善,满足各种人群需要。

酝酿已久的《婚姻登记条例》终于在18日正式颁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名称中"管理"二字隐退似乎多了几分人情味,但如果新条例所凸现出诸如以上问题不尽快解决,新条例就有点"换汤不换药"的意味,今后婚姻登记实际操作果真能手续更加简化,环境将更加宽松,登记机关也将以服务为主?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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