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建刚:法治的堕落和邪恶

作者:作者:莫建刚 发表:2004-12-02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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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原则是“司法独立”。它的权力是在十分严格意义上,制定公正及正义的法律条款。这些法律条款,是建立在权力分立的基础上和政治多元的实践上,最重要的就是独立于强权的专制统治。

我们生活在一个恐怖独裁和道德沦丧的时代里。一个专制独裁的党团,为了自身的权力及其利益,毫无顾忌地□驾在国民的头上。为了坚持一个单一的社会主义的理想,牺牲了所有国民的人权、自由和民主,从而达到永久地奴役其国民的目的。

稳定的秩序并非专制独裁用镇压来能强加给国民的状态。只有以社会内在的动力及其国民的心态所建构起来的一种自发的平衡的自由,才是唯一稳定的秩序。

自由民主的信仰自由、个体人格价值的良心责任、以及尊重每个个体人权的理念,都是法治的底限和唯一的保障。

每个个体国民的心目中,都欲求一种使自己的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及其人身权利,能够得到合法的声张和寻找到法治的代言。于是,法治就是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的选择,同时,也是经济繁荣的自由选择。

但是,使人悲哀的是,法治在这个国度里只能理解为狭隘的一党专制行为的普遍原则。立法机构在这种党团的狭隘利益的强制下,认定一切法治都是这种党团的最高执政者的意志所派生的产物。在这种状况下,可以预见,每一种专制独裁的法律条款,都是一种罪恶;而每一种恐怖暴政的“法治”,都是对人权、自由和民主建设的破坏。

法治的真正含义和特点是对所有的法律条款在实施的过程中,加强其正义和无私的渗透,以及不受任何党团的政治干预和对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及其私有的合法财产的保护。拒绝任何党团文件似的所谓公法和规则条例,对自由秩序进行独裁恐怖的破坏。同时,在贯彻保护公认的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及其合法的私有财产的生活领域中,抵制来自党团有目标的干预,抵制把自发的自由秩序变为有目的的集体主义的独裁统治的奴役形式。

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非是将市场中由每个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所组成的自发秩序,变为有目的、有组织原则、由独裁者的意志所发布的指令性法律政策,所产生的极权主义的“法治”秩序。这种“法治”秩序强行取代了由自由个体的人格价值,所形成的自发的公正行为,由此干预和逐渐破坏市场的自发性的自由秩序,使市场经济,逐渐处于无序的混乱和非正常的法规之下。在这种“法治”的干预下,形成了权贵垄断行为的、以侵吞国家资源和国民财产的私有集团、所霸道的权贵性质的暴政经济。严格地说,在中国是没有什么法治及其治下的市场经济。所有的自由个体的人格的行为,都艿街泄驳惩诺募嗍印⒖刂啤⒏稍ず推苹怠I缁嶂饕迨谐【(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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