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协副主席叶辛剽窃会员作品 被判赔9万

发表:2005-12-25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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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作协副主席叶辛涉嫌剽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叶辛侵犯了中国作协会员段平的著作权,判决叶辛赔偿段平经济损失9万余元。

中国作协会员、中国书画函授大学曲靖分校校长段平于1998年出版了《急公好义》一书。2004年,他发现自己的著作遭到他人的抄袭和剽窃。当年12 月,段平向昆明市中级法院提出诉讼称:2004年8月,被告群众出版社公开出版署名作者为叶辛的《商贾将军》一书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销售。经不完全统计,《商贾将军》共有230余处抄袭、剽窃段平所著《急公好义》一书。被告叶辛的《商贾将军》抄袭、剽窃《急公好义》的许多地方,不但只字未动,甚至连《急公好义》中的笔误、校对错误也跟着照抄,被告叶辛的侵权事实显而易见。而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储存并向社会公开销售侵害原告著作权的《商贾将军》一书,依法也应承当侵权责任。段平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出版、销售《商贾将军》一书,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文艺报》、《人民文学》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损失80万元。

面对段平的起诉,叶辛答辩称,他在创作《商贾将军》一书时,阅读了大量资料,其中包括《急公好义》,还到宣威、曲靖进行了实地采访,书中确有与《急公好义》雷同的地方,但在侵权纠纷责任不应由他来承担。因为在创作时,他与云南高原影视公司签署过合同,其中明确表示:“乙方叶辛根据甲方云南高原影视公司的要求进行创作,对甲方提供的文字资料所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作为被告的群众出版社认为,该社与原告段平和被告叶辛之间均不存在著作权权属之争。出版社不是著作权的权利人,仅接受了叶辛的授权,出版了《商贾将军》,出版行为本身是完全正当合法的。

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公司答辩称,他们所销售的图书是向合法正规的出版机构,即群众出版社直接进货,且所进图书符合国家规定出版图书的条件,因此,该公司并没有侵犯原告段平的著作权。

昆明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急公好义》一书享有著作权,依法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经对被告所著的《商贾将军》与原告作品进行比对,并从原告所归纳的两本书的对比材料中可以看出,两书确有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表达方式。这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至于被告以其与云南高原影视文化中心订立的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作为抗辩,法院认为,由于云南高原影视文化中心并非《急公好义》的著作权人,其无权对属于他人的作品进行约定,故二者的约定不能成为被告叶辛免除其侵权责任的理由。被告叶辛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第二被告群众出版社只是书籍的出版发行者,其在出版发行该书之前与叶辛订立了图书出版合同,叶辛对其作品的著作权也作出了相应的保证,应当认定被告群众出版社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第三被告新知图书城,法院认为其销售的侵权书籍是具有合法来源的合法出版物,其只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书籍的法律责任。

为此,昆明中院作出判决:叶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段平《急公好义》一书著作权的侵犯,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对段平赔礼道歉;赔偿段平经济损失9万余元;群众出版社和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商贾将军》一书的出版、发行、销售;驳回段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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