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诉江案上诉至大阪高等法院

发表:2006-01-14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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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5名法轮功学员以及日本法轮大法学会于2005年4月12日对中共前总书记江泽民、国务院前副总理李岚清、政治局常务委员罗干、大连市市长夏德仁以及中共驻日本大使馆提起诉讼。

大阪地方法院在去年10月,以“国家豁免权”为理由驳回了这一提诉。随后,法轮功原告代理人德永信一律师在11月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了上诉。2006年1月11日,德永信一律师向日本高等法院正式提出了上诉理由书并举行记者招待会。

在记者招待会上,德永律师向记者们谈到了此次上诉的理由。德永律师说明本案被告之中共领导人江泽民等及中共大使馆官员对原告之侵权的行为系违犯国际法上的“群体灭绝”(Genocide)和“酷刑”(Torture)。而禁止“群体灭绝”和“酷刑”的规定在国际法上为“强制性规定”(jus cogens),这种“强制性规定”在国际法的位阶中为最高。任何国际法的规定,如果抵触或违犯此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地方法院在其判决中完全未考虑本案被告所犯系涉及的国际法上“群体灭绝”等严重犯罪行为,而认为被告具有“国家豁免权”,其判决显然不妥。

其次,德永律师指出,大阪地方法院在未送达诉状、确认被告是否应诉,又未进行法庭听证的情况下就直接以正式判决将被告之提诉迳以驳回,是明显违反最高法院判例的。

依此,德永律师向大阪高等法院要求取消这一驳回提诉的判决。

目前江泽民已在全世界16个国家受到法轮功学员起诉。迫害相关之中共官员在19个国家受到了控告。有4个国际组织分别对江泽民、罗干、曾庆红、李岚清,610办公室提出了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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