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龙案件突显中国体制致命弊端

作者:曾宁 发表:2006-03-04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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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的处长、局长,或一个主管公、检、法、司、劳的政法委书记,就可以决定一个中国人的命运。

一个二十出头、刚走出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因为穿上了法官的制服,头戴审判长的盖帽,甚至就可以决定一个中国人的生死。

这是一幅多么可怕的中国景象。

一个民族丧失了是非,整个社会盲目的跪倒在权力之下。上至国家主席、中共总书记,下至普通平民百姓,活着时专制的监狱岂能关不下他那一百多斤,死的时候权力又岂能让人得享逝者的尊严。

这一切都是因为:
第一:权力代表了法律。
中国的法律只是统治者意志的反映,法律的诞生既没有人民的授权,不是民意的表达,法律的解释权更是官权的垄断和官家的专利。

第二:法律只是半纸空文。
虽然不能否认中国在向法制社会缓慢迈进,但不争的事实中国现在仍处于"人治大于法治"的时代。执政党的政策和政府的文件高于法律,法律屈从于执政党的政策和政府的文件之下,中国仍是一个靠执政党的政策和政府的文件掌控、统治而不是靠法律治理的国家。

中国的法律又像一根橡皮筋,可长可短、能伸能缩,权力与法律服务于政权的同时,法律又是权力手中随意的皮尺,权力则构成对法律严肃性、权威性最直接最大的威胁与挑战。

第三:权力不受有效的监督与制约。
在一个封闭的社会里,不受有效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就是主宰。中国现行体制下,权力只对上级、对执政党和政府的利益负责。执政党和政府的利益高于国家的利益或被强制性的等同于国家利益。"党"既是"国","国"就是"党"。这种体制下,权力岂能接受来自民间、公众、传媒、舆论、团体或党派的监督与制约?

第四:中国现行体制是吃财政、吃空财政的体制。
利益驱动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要的、甚至唯一的动力。权力面前无是非、只有强弱,法律面前无公义、只有政治利害或意识形态的需要。"职责所在"是 "本位利己"的同义语,"人民、国家的利益"是"个人、部门利益"的代名词。"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无罪也有罪,说你无罪就无罪、有罪也无罪"。
中国的体制是权利、责任模糊,尤其责任缺乏明确界定与无法落实的体制。中国的体制是有利时人人争先恐后,要承担责任时个个急流勇退的体制。中国的体制是自觉维护与捍卫利益共同体的利益、体制本身是不会有错误也不允许承认其错误但到了最后关头又必须有人出来成为体制弊端与错误的替罪羊和牺牲品的体制。这大概也正是"英雄"在中国为什么总以悲剧形式出现与结束的一个体制及文化的原因吧?

体制的弊端、力量是顽固、巨大的。变革的诉求、时间是脆弱、紧迫的。人性的懈怠、怯懦是先天但却不是不能克服的。

中国的体制源于封建专制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而封建专制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又深深的浸润了中国的现行体制。

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和象征。法律的精神是一种神圣、高尚、甚至伟大的精神。法律是超越党派并高居于任何意识形态之上的公众意志和公共利益。法律岂能看政治的眼色行事并成为某种意识形态的帮凶与奴仆。

二十多年前,江青在接受特别法庭审判时说:"我是毛主席的一条狗"。今天的中国毕竟不是江青、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中国的法制进程不会因为某些人为因素的干扰、阻碍而止步不前吧!

李元龙先生秉持记者的良知,在网络上说出了自己的真实想法,这完全是言论自由的范畴也是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

李元龙先生批评执政党或质疑官方意识形态,言辞中虽有少许情绪宣泄,但这也和刑事犯罪完全是两回事。中国的法制进程虽然缓慢,但步伐是否坚实?李元龙先生最后能否得到公正的处理将成为衡量中国社会法制进程真假快慢的重要指标。

2006。3。3于贵阳(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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