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的4名被告都获轻判

发表:2006-07-09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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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南通市法院近日对曾引起广泛关注的“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作出一审宣判,四名被告都获得轻判。

2005年3月,南通一家医院的两名医生切除了两名十三、四岁智障少女的子宫,其原因仅仅是南通儿童福利院的领导称,这两名女孩最近来了月经,收拾起来非常麻烦,反正她们也不能生育,现在切除她们的子宫,省了许多麻烦。

后来,这件事情被医院的其他工作人员登到网上,引起人们关注,参与切除智障少女子宫的四人也被检察院起诉。星期三下午,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四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副院长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处南通儿童福利院院长和两名医生管制6个月。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虞平表示,法院的判决量刑很轻----

虞平:“短期管制并不是完全剥夺人身自由,而是指服刑人在自己居住的地方由有关部门,如派出所、街道来监督他的生活、工作。他只是有些自由上的限制,不是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如果表现得好,把他减刑,管制时间缩短,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另一个被判一年的被告判了两年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不再重新犯罪,也可以被判不要执行他的原刑期,所以这四人并没有实际上入监服刑,这个刑罚我觉得还是比较宽容的。”

中国法院网的报导说,法院认定,案发后四名被告人都有自首情节,而且四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扬子晚报》的消息说,被告律师当庭出示了一份医学鉴定报告,指出切除智障少女子宫符合医疗常规。被告律师表示,两名智障少女不能自理,同时也存在意外怀孕的可能,而且重度智障本来就属于中国法律规定应当节育的对象,因此,子宫切除术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被告律师还表示,对于智障人实施类似的手术,在国外有过类似的先例。在国外,对类似的群体实施手术要先向法院申请,但中国还缺少类似的法律制度,不能因为法律上的空白而追究手术实施人的责任。

对此,虞平评论说----

虞平:“我个人的感觉是,在法律比较空白的情况下,当然要推定对当事人是保护的,不能刻意对他采取什么行为。只有在人道的情况下,当他的身体产生重大的变故,为了救他的生命,恢复他的健康,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施行救治。否则的话,不应该为了未来的猜测而把少女主要的器官切除,这样是会有巨大的危害性。

因为我们不知道它的界线在什么地方,如果今天可以为了一个智障的少女将来生活的方便就把她的器官切除掉,那我们不知道你将来还会切除她什么部位。所以在这方面必须要非常严格的限制。”

对于“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美国国家卫生院退休研究员庞玉斌表示----

庞玉斌:“我们社会不应该歧视残疾人士,残疾人士本来已经很不幸了,应该得到社会的关爱,人都有在社会生存的权利。刚才讲的那些真是触目惊心啊,把她的子宫切掉,我觉得这都是非常不人道!”

《扬子晚报》的消息说,“南通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的四名被告对法院判决结果有异议,可能会在十天内上诉。

(据自由亚洲电台录音整理)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林坪采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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