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牛的“钉子户”能否矫正失衡的法律?
发表:2007-03-24 13:14
假如我们认定,宪政的根本目标是平等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法治的根本意图是保障平等的交易秩序,那么,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吴苹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英雄,因为她以个人卑微的力量捍卫着按照自己意愿处置自己财产的自然权利。然则,当此之际,法律、司法是否需要做一些正确的事情?
近十几年来,房屋拆迁是引发纠纷乃至冲突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所看见的大规模“拆迁”完全是中国特色的现象,其根源是城市人口对于土地与房屋的产权并不完整。地方政府认为,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可以随意划分城市功能,确定城市建设项目。为此,政府一直积极地充当拆迁活动的组织者,即使今天拆迁的具体实施者是商业公司,但背后仍以政府的批文为依据。
这从一开始就把划入拆迁范围的民众置于不利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拒绝拆迁者被戴上“钉子户”的帽子。这个词背后隐含着两个意思:第一,从法律上说,政府或开发商要求个人离开自己房屋,个人没有拒绝的权利,现在可以钉在这里,但迟早会被拔掉。第二,在政治上,政府认为所有拆迁都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而拒绝拆迁者即被划入只顾个人利益、妨碍公共利益的顽固分子行列。
由此,根据2001年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拆迁程序的各个环节,被拆迁人都处于不利地位,拆迁人则享有四项强制性权利:第一,交易的强制启动权,在尚未征求被拆迁人任何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即可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不论是否经被拆迁人同意,交易都已启动。第二,强制签约权,拆迁人只要获得拆迁许可,拆迁双方就负有签约义务,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情愿。第三,申请强制裁决权,假如被拆迁人寻求获得较高补偿,而拆迁人不答应,即可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强制裁决。第四,强制执行权,一旦作出裁决,若被拆迁人拒绝执行,拆迁人即可申请行政或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的偏颇是相当明显的。有专家乐观地预计,《物权法》实施之后,或许可以更多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但《物权法》在拆迁方面并无实质性进展。目前政府之所以理直气壮地为拆迁撑腰,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扩大了公共利益的范围,把商业项目也视为公共利益,要求拆迁户为经济建设让路。法律界一直呼吁,为保障被拆迁人权益,应当清晰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但《物权法》并未做到这一点。这样,像吴苹事件中这样的商业项目,照样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获得政府的全力支持。
这种支持甚至来自司法部门。现行司法体系的重大缺陷是法院行政化、地方化,在拆迁中也经常丧失应有的中立性。地方法院参加本地拆迁指挥部的做法曾经相当普遍,公、检、法联合进行强制拆迁,也是很多城市进行拆迁的惯例。至于拆迁户,甚至连诉权都不充分。法院系统最早曾经规定,不受理任何城市拆迁纠纷。2005年最高法院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因为对交易条件不满或者留恋旧宅的居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房屋,就不得不采取“刁民”的行为方式。他们只不过是在维护自己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但过程却总是十分悲壮。他们与政府、与开发商的纠纷,有时不得不采取肢体冲突、威胁自杀、躺在推土机前等极端方式。纠纷发生的地点,经常是工地,而不是法庭。本来正常的商业纠纷,不时演变为社会、政治事件。在有些地方,拆迁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源头之一。
吴苹的故事,借助于网络,在通过《物权法》的舆论气氛中,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吴苹的诉求未必全部是合理的,但借助经验,人们宁愿相信,在她走到这一步之前的那些行政与司法程序,对她是不利的,对开发商和对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有太多照顾。那么,舆论的关注能否使她维护自己权益的博弈规则更为公平一些?
已经有很多公民像吴苹那样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利,《物权法》更是给予人们以较大的期望,并必将唤起更多公民的道德勇气。公民积极行动,把法律变成自己的生活,这是法治秩序生成的根本动力。但也需要政府、立法与司法部门对民众的诉求作出良性回应。吴苹的房屋现在已经成为一个象征,那栋孤零零的房屋能否唤起立法机构、具有立法权的行政机构矫正不合理的法律?能否唤起司法体系更为公平地对待拆迁当事各方?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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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几年来,房屋拆迁是引发纠纷乃至冲突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所看见的大规模“拆迁”完全是中国特色的现象,其根源是城市人口对于土地与房屋的产权并不完整。地方政府认为,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可以随意划分城市功能,确定城市建设项目。为此,政府一直积极地充当拆迁活动的组织者,即使今天拆迁的具体实施者是商业公司,但背后仍以政府的批文为依据。
这从一开始就把划入拆迁范围的民众置于不利的政治与法律地位。拒绝拆迁者被戴上“钉子户”的帽子。这个词背后隐含着两个意思:第一,从法律上说,政府或开发商要求个人离开自己房屋,个人没有拒绝的权利,现在可以钉在这里,但迟早会被拔掉。第二,在政治上,政府认为所有拆迁都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而拒绝拆迁者即被划入只顾个人利益、妨碍公共利益的顽固分子行列。
由此,根据2001年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拆迁程序的各个环节,被拆迁人都处于不利地位,拆迁人则享有四项强制性权利:第一,交易的强制启动权,在尚未征求被拆迁人任何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即可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不论是否经被拆迁人同意,交易都已启动。第二,强制签约权,拆迁人只要获得拆迁许可,拆迁双方就负有签约义务,不管被拆迁人是否情愿。第三,申请强制裁决权,假如被拆迁人寻求获得较高补偿,而拆迁人不答应,即可请求行政管理部门强制裁决。第四,强制执行权,一旦作出裁决,若被拆迁人拒绝执行,拆迁人即可申请行政或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的偏颇是相当明显的。有专家乐观地预计,《物权法》实施之后,或许可以更多地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但《物权法》在拆迁方面并无实质性进展。目前政府之所以理直气壮地为拆迁撑腰,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扩大了公共利益的范围,把商业项目也视为公共利益,要求拆迁户为经济建设让路。法律界一直呼吁,为保障被拆迁人权益,应当清晰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但《物权法》并未做到这一点。这样,像吴苹事件中这样的商业项目,照样可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获得政府的全力支持。
这种支持甚至来自司法部门。现行司法体系的重大缺陷是法院行政化、地方化,在拆迁中也经常丧失应有的中立性。地方法院参加本地拆迁指挥部的做法曾经相当普遍,公、检、法联合进行强制拆迁,也是很多城市进行拆迁的惯例。至于拆迁户,甚至连诉权都不充分。法院系统最早曾经规定,不受理任何城市拆迁纠纷。2005年最高法院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因为对交易条件不满或者留恋旧宅的居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房屋,就不得不采取“刁民”的行为方式。他们只不过是在维护自己最基本的财产权利,但过程却总是十分悲壮。他们与政府、与开发商的纠纷,有时不得不采取肢体冲突、威胁自杀、躺在推土机前等极端方式。纠纷发生的地点,经常是工地,而不是法庭。本来正常的商业纠纷,不时演变为社会、政治事件。在有些地方,拆迁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源头之一。
吴苹的故事,借助于网络,在通过《物权法》的舆论气氛中,引起了人们广泛关注。吴苹的诉求未必全部是合理的,但借助经验,人们宁愿相信,在她走到这一步之前的那些行政与司法程序,对她是不利的,对开发商和对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有太多照顾。那么,舆论的关注能否使她维护自己权益的博弈规则更为公平一些?
已经有很多公民像吴苹那样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利,《物权法》更是给予人们以较大的期望,并必将唤起更多公民的道德勇气。公民积极行动,把法律变成自己的生活,这是法治秩序生成的根本动力。但也需要政府、立法与司法部门对民众的诉求作出良性回应。吴苹的房屋现在已经成为一个象征,那栋孤零零的房屋能否唤起立法机构、具有立法权的行政机构矫正不合理的法律?能否唤起司法体系更为公平地对待拆迁当事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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