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鳄鱼吃人被告赔22万

发表:2008-02-06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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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市法院判决去年发生的鳄鱼吃人案,鳄鱼管理人和鳄鱼湖所属公司要向受害人家属赔21.94万元。

去年4月20日下午,北海市银海区咸田小学二年级学生刘某放学后与同学一起到停业多时的“渔家庄”的鳄鱼湖玩耍,刘某爬墙进入鳄鱼湖内,用弹弓和树枝挑逗躺在湖边的鳄鱼,被鳄鱼突然咬住脚部并拖入湖中,被鳄鱼群活活吞噬。事发后,当地政府组织武警将其中一条吃人鳄鱼射杀,其余鳄鱼转移送往南宁市广西野生动物救助中心。

银海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称:两被告鳄鱼管理人刘家振和鳄鱼湖所有人北海德天渔家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应对鳄鱼湖的安全负有完全的责任,鳄鱼湖虽然早已停业并设有警示牌,但事发当日外墙铁栏栅大门未锁,管理人员回家做饭,使得受害人轻易进入鳄鱼池;此外,鳄鱼湖安全设施也存在隐患,外层防护墙门口旁墙体坍塌,内墙最矮处只有0.55米,外人容易进入。两被告对事故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看管不力的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承担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和误工费、公证费等18.67多万元中的80%,共14.94万元。而未成年人刘某擅自进入有警示牌的鳄鱼湖,用弹弓、树枝等挑逗鳄鱼,引起鳄鱼攻击,存在过错,原告作为父母对其监管不力负有一定责任,对受害人死亡引起的各项损失承担20%的责任。

法院判决同时认为,由于被害人刘某身葬鳄鱼池,无法找到尸体,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同时判处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来源:明报新闻网200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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