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公布

发表:2008-07-30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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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公布,在浙江成为中国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省份之后,中国首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条件及管理制度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推出。

该办法首次通过制度的形式正式承认了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详细规定了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所需具备的各项要件,同时明确了工商部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各项职能。

浙江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暂行办法》通过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再生出一个新的民间贷款力量,作为现有信贷制度的重要补充,将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发挥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浙江省工商局正式推出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是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外国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得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得投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只能采用货币形式出资,不能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

该《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地区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地区3000万元),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其他单个股东及关联方持股份比例不得超过10%,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

此外,该《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对外投资,不能设立分支机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浙江省有关方面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其特殊性,涉及到金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小额贷款公司体现了四个方面的特殊性:一是区域性。小额贷款公司只能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和小企业发展、财务、管理等谘询业务,不能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宏观数量控制性。在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只能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可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可增加1家试点名额。三是稳定性。




来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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