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怕的“刻意”

发表:2008-10-18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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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积极配合和支持昆明市近期实施的一系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举措。通知明确指出,刻意抵制、干扰、阻挠“城中村”改造等一系列昆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被问责和处理。 (《春城晚报》10月15日)

最难以想像的是何者为“刻意”,总不能像孙悟空那样钻进人家身体里去查一查吧。何种抵制、干扰、阻挠乃是不满意于相关政策?何种是从心眼里认同了所有政策、行为的正当、正确性,却偏偏要找政府的碴,刻意要与政府过意不去?

如果我们所有人真的能够像科幻电影中一样,都只是一个固定的程序,没有各自不同的观念信仰,没有各自不同的利益价值取向,没有各自不同的美丽梦想,世界是僵 硬的世界,社会是僵硬的社会,所有人都是僵硬的人,任何最僵硬的管理方式、命令方式或许都要算天经地义,然而,我们并不是一个个固定的程序啊!

我们不是一个个固定的程序,但部分部门、机关、开发商,以及其它一些强势主体,却似乎总期盼着做操纵程序的人。云南省这一纸文件的可怕之处,就是将法律法规 抛在了一边,不再将公众个人行为的得当与否、应该承担责任接受处罚与否交与法律法规评判,而要直接追究公民行为的思想纯洁性,先期彻底泯灭了公众行为发生 的可能性。

如此则陷于悖论,公民要不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案自然是肯定的,但维权的对象,如果是部门、机关、开发商等强 势主体,那该怎么办?不允许维权不符合现时的文明、法治理念,如果维权,则极可能被认定为思想不纯洁,是“刻意抵制、干扰、阻挠”,如是,究竟允不允许维 权呢?

能够证明,部门、机关、开发商等强势主体的一切政策、行为“四海列国、千秋万代”永远正确,不含有一丝一毫瑕疵吗?当 然不可能。部门利益、特殊利益几乎无处不在,一旦被赋予凛然不可犯的特权,被赋予确认思想纯洁性的特权,部门利益、特殊利益将恣肆妄为,公众合法利益将朝 不保夕。

公众不满于部门、机关、开发商等强势主体行为,进行各种各样形式的抵制、干扰、阻挠是寻常事,逆来顺受,横竖先服从 了再说,还维得了权吗?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最有利于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避免相关行为造成社会危害,自有法律法规来规范。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关切、对公众的 善意,强势主体,特别是公权部门要保持最大克制,纵然某些冲突皆由误会或者对权益的过度维护导致亦然。当效率与公众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危险发生冲突,天平 要向着后者倾斜。因为社会是所有人的社会,任何强势主体及强势主体的代表者务须明白:不能以一己之好恶强加于人,不要以为一己认定了与民有益的事就千真万 确会与民有益;不要以为其他人全部是自己的附庸、自己的绿叶,由得自己驱使、由得自己任意规划。 “磨刀不误砍柴工”,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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