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拍摄警察执法是宪法权利

作者:ncdjb 发表:2016-06-0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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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2016年06月07日讯】日前,四川省平昌县公安局发布微博称,民众无权“恶意拍摄”民警执法,经制止后仍继续拍摄的属于违法行为。该微博引起争议后,现已被删除。

6月3日,平昌公安发布微博,称“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微博写道,虽然一般群众拍摄警察执法不会被制止,但如果拍摄行为系“恶意拍摄”,影响执法尊严、干扰执法秩序,就会被警察“依法制止”并处罚。

对于何谓恶意拍摄,平昌公安的微博里写道:“如果警察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拍摄人属于无关人员,且认为拍摄行为干扰了民警正常执法,如果你不服从警察命令,继续拍摄,那么就是恶意拍摄行为,就涉嫌触犯《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不少网友认为“恶意拍摄”这一说法过于模糊,容易成为口袋罪。也有人联系起不久前发生的雷洋案,认为公民拍摄警察执法是监督公权。

列举七条法规并无明文规定

为说明恶意拍摄警察执法属于“违法行为”,平昌公安被删除的微博中列举了七条法律法规,包括《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下称《规程》)、《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

然而,这七条法律法规中没有一条明确规定民众不得拍摄警察执法。

平昌公安微博中列举的《刑法》,只规定了暴力袭警的定罪量刑,拍摄执法显然不属于这一情况。

而拍摄警察执法的人,至多属于《规程》中提到的“在场无关人员”。《规程》第16条写道:“人民警察可以根据警情需要,要求在场无关人员躲避。”

《规程》也没有写明如果相关人员不听从警察“要求”,警察是否可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其余所列法律法规均与拍摄执法无关。

平昌公安的微博下,网友几乎一边倒质疑所谓“恶意拍摄”的说法。

美国,拍摄警察执法是宪法权利

近年来,美国也发生过多起警察暴力执法的案件,如在全国引起示威游行的密苏里州“弗格森事件”——白人警察达伦威尔逊(Darren Wilson)击毙黑人青年迈克布朗(Michael Brown),还有发生在纽约州的白人警察使黑人小贩埃里克加纳(Eric Garner)窒息死亡事件等。

这些案件发生后,均有路人拍摄的视频上传网络,成为媒体和民众了解案情细节的渠道。

实际上,从1992年的洛杉矶路人拍摄警察殴打罗德尼金(Rodney King)开始,拍摄警察执法就成了监督警察权力的有力措施。当时非裔美国人罗德尼金因超速驾驶被警察追捕,被截停后拒捕并袭警,遭到四名白人警察用警棍殴打。这个过程被附近公寓内一名摄影爱好者拍摄下来,并在全国电视新闻节目中播出,引起民众对警察暴力和种族歧视的争议。

美国警察也曾试图“剥夺”人们拍摄执法这一权利,但被法院禁止。

2007年,麻萨诸塞州波士顿居民西蒙格里克(Simon Glik)在公园里看到三名警察抓捕一名嫌疑人,格里克认为警察使用了过当的暴力,并用手机拍摄了全过程。随后,他被警察以“窃听罪”(wiretapping)逮捕。

根据当时麻萨诸塞州的法律,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录音即为“窃听”。警察认为格里克的录像中包含了在警察“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所以涉嫌“窃听”。

2011年,美国一家联邦上诉法院判决普通公民在公共场所拍摄警察执法过程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同时,法院认为,警察只是因为不喜欢被格里克拍摄,就逮捕了他,这违反了宪法第四修正案中有关“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的规定。(详见美国之音关于格里可案的报道)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来源:猫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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