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出生的嬰兒沒有行為能力,頂多是父母出問題。
況且該罰的應該是文中指的華人律師和理財經紀。
依臺灣法律,他們的行為應構成偽造文書與詐欺。
而父母部份則看是不是有意圖,有些是不知情的。
至於沒有行為能力的嬰兒,是不用負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