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銀聯袂進京 向中共中央陳情

發表:2002-08-24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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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大陸央行出臺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關營運資金的限制,上海多家外資銀行包括花旗、匯豐、渣打、東亞、德國商業、上海巴黎等銀行代表,日前聯袂赴北京向中共中央陳情反映表示,新規定外資銀行營運資金要求過高,讓外資銀行難以運作,也缺乏可操作性。

中國時報八月二十四日報導,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外資銀行主管表示,今年初大陸央行以「二零零二年第一號行長令」發布了「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並於今年二月一日正式實施,同時廢止一九九六年公布的相關規定。由於新舊實施細則有部分規定不一致,因此,大陸央行給予半年的寬限期,也就是今年八月一日全面實施,但實際操作幾日下來,發現問題多多。

該名主管指出,部分新規定缺乏可操作性,讓外資銀行相當頭痛,而向上海的銀行同業公會反映現象後,組成一個進京團赴京向央行反映,希望能有轉圜的餘地。 這些外資銀行向大陸央行反映設立分行的營運資金要求過高,以及流動性負債計算方式。根據新規定指出,對各類客戶經營全面外匯業務和全麵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六億元(人民幣,下同),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不少於四億元,外匯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外資銀行代表們認為,依照大陸過去的規定,外資銀行在大陸開設分行只需一億元或等值貨幣的營運資金,如今新規定要求的營運資金提高,影響外資銀行的正常運作。除了營運資金需要大幅提高外,新規定也要求外資金融機構從母公司和其他分支機構拆借的資金,無論期限多長,都計算為流動性負債。 這些代表們指出,目前外資銀行在大陸的分支機構很少或者根本不吸收存款,大部分的資金都需要通過拆借市場進行,且按照大陸央行的規定,外資銀行在大陸吸收的存款不能超過其資產的七?%,此規定迫使外資銀行的負債需通過其他管道解決,如向母公司或內部其他分支機構的拆借。新規定加大了外資銀行流動性負債計算,
資金調度不論期限如何,都要算為流動性負債,促使外資銀行的長期資產在總資產中的比率降低,影響獲利能力。

當然,也有部分外資銀行業者認為,雖然大陸是入會了,但其行政干預或法律規定,還是讓外資銀行不得其門而入,外資銀行雖擁有強而有力的競爭優勢,但在重重的關卡中,擺在眼前的市場大餅,是看得到卻吃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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